对海运保险的认识与应用_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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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运保险的认识与应用
国际货物海运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及外来风险三个方面。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海上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地震、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等,它是自然存在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海上意外事故指的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只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爆炸、火灾与冰流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按各国保险业的习惯,海上损失也可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案例:1993年7月2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HN76/CP93—042项下承保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分析:此案例涉及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共同海损及保险责任等问题,本案有很突出的几个特点:第一,承运船开航前就已处于不适航状态;第二,提交议付的清洁提单不实;第三,买卖合同的签约过程有欺诈。卖方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诱使买方签订了一个欺骗性合同之后又提供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并且以内容不真实的提单提交议付,以致损害了买方的利益,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所提交议付的提单无效,退回货款(信用证),并赔偿买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总结:作为保险人一方应当知道海上货运险是风险较大而且较集中的险种,对海上货运险的承保绝不能简单,草率从事。贸易公司所签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对保险人所负责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在承保大宗业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有为企业当好顾问的义务。在本案中,如果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即期信用证付款的话,那么货款付出之后,即使这时发现卖方或船方有欺诈,我们也无能为力。租船合约是确定承运人和各方面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承保大宗货运险业务时,必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租船合约作为以后理赔追偿的依据。在本案中,如果不是事后拿到租船合约并得到租船人和船方的往来函电,保方也就无法确认卖方同为租船人的身份,对本案的处理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