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校友企业家联合会章程_东莞理工学院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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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校友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东莞理工学院校友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Alumni Enterpreneurs Club。
第二条 联合会的性质是由校友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发挥东莞理工学院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致力于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校友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校友企业家联合会隶属于东莞理工学院校友总会,自觉接受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东莞理工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创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举办者是东莞理工学院校友总会。
创办者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二)推荐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联合会开办资金出资者:东莞理工学院校友企业家联合会。
第八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把联合会办成信息平台、教育平台、活动平台、创业平台和宣传平台;为会员提供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的互动平台。
(二)举办洽谈、咨询、讲座、参观、考察、培训等文化性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各种高层次政策研讨会和学者论坛。
(三)组织开展与国内、国外(境外)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家学习、参观、考察和出国进修等活动。
(四)组织会员回校继续深造,组织会员子女参加夏令营、培训交流活动。
(五)协助会员单位与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创造学校学生校外学习的平台。
(六)对在校有意向创业学生进行扶持,举办一系列创业讲座、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创业资本借贷服务平台。
(七)每年组织会员回校举行一至两场专场招聘会,提高学校就业率,为学校毕业生提供更宽广的就业平台,会员将优选招聘东莞理工学院毕业生。
(八)联系组织东莞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协助会员邀请国内外知名讲师、各行业知名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为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项目资源整合,协同开展投融资服务,包括项目交投标,融资策划等活动。(详见投融资部运作细则)。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联合会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名,由东莞理工学院推荐;下设 若干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常务理事会以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四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常务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审阅、签名。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常务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合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联合会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联合会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校友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50000元/届;常务副会长38000元/届;副会长20000元/届;常务理事10000元/届;理事5000元/届;秘书长10000元/届;副秘书长5000元/届;一般会员1000元/届。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注:本次收费标准一届为3年;毕业生毕业3年之内可免费入会或自选数额缴费。)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将会费20%设立东莞理工学院教师科研教育基金,支持赞助为东莞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教育科研事业。(详 见东莞理工学院教师科研教育基金细则)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联合会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的运行规则如下:
(一)入会原则:所有东莞理工学院毕业的,各种行业领域的企业人士、股东及社会人士(非公务员),必须承认章程,交纳会费;
(二)公开原则:联合会的事务完全公开;
(三)自愿原则:所有活动均以自愿为原则;
(四)节俭原则:一切活动从俭,联合会仅负责会员费用;
(五)交费原则:参加非全体活动,均需交纳费用;
决策分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秘书长会议根据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精神和会员意见,提出联合会工作议案,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运行体系根据联合会成员松散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活动机制,采用因事、因时、因地而异,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模式。
第六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学校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8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附件:
东莞理工学院校友企业家联合会架构
投融资组联谊拓展组学习培训组体育养生组财务部办公室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秘书长
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会
名誉会长 顾问
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