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条例_中山大学管理信息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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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使函授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学全过程,使学生通过本科或专科的系统学习,达到普通高等教育同类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水平。

第三条 函授教育着重基本理论的教学,以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系统学习为主。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教学中应贯彻少而精原则,精选内容,分清主次,使学生对知识学得牢固、扎实。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辅导学生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指导学生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

第四条 函授教育坚持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即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同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面授可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也可集中分段面授。因此,学生所在单位应保证学生必需的学习条件。第五条 函授教育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开办函授的专业必须逐步建立一支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一定教学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好、热爱函授教育的,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担任教学和教材、辅导资料的编写任务,以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函授教育的质量是关键。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函授组织机构和有效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证毕业生的质量。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函授教育纳入我校总的教育发展规划,在校长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管这方面的工作。高等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负责制订规划、组织管理,督促检查教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函授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由主管副校长提请校领导办

公会议审核决定。

我校高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种形式成人教育管理工作,由学历教育部具体负责函授教育管理工作。

学历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院系拟订函授教育发展规划;

(二)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负责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报上级领导批准;

(三)监督办学院、系和函授站,组织实施教学计划,保证各教学环节正常运转,稳定教学秩序;

(四)探索函授教育的办学规律,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办学的措施和办法,拟订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

(六)负责函授教育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举办函授的院、系,要把函授教学工作纳入院、系教学工作计划,由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一名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或干部管理函授的教务工作,并负责:

(一)在院、系领导下,执行函授教学计划;

(二)编选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自学指导书;

(三)安排各门课程的实施计划(包括教学内容、进度、习题作业等教学环节的安排);

(四)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建立函授辅导站,其职责:

(一)组织函授生报到和注册工作;

(二)组织函授生集中面授辅导和考试、考查;

(三)对函授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考勤、考核等工作;

(四)管理本地区函授生的学籍、成绩;

(五)收缴函授生教材资料费和学费,配合学校做好教材、辅导资料等的发放工作;

(六)定期检查函授的教学情况,及时反映和协助解决有关教学中的问题,为面授教学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教师与函授生

第十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院、系要配备热爱函授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教师担任函授教学工作。

函授专、兼职教师的主要任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函授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做到教书育人;

(二)制订本门课程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安排各个环节的教学,积极指导学生学习;

(三)编选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辅导资料,参加编辑函授辅导刊物,撰写稿件;

(四)承担面授的主讲任务和必要的辅导工作,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五)布置和抽查、批改学生的作业;

(六)拟定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分析试卷;

(七)调查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探索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对积极努力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成绩显著,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经全国成人高考符合录取条件被录取者,方能成为我校函授学生。

函授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拟出切实可行的自学计划,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品质的修养。函授学生应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争取教师的指导,以解决自学中的疑难问题。并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争取单位领导的支持。

在职函授生应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对学习成绩优秀,并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在职、分散、业余学习的特点,采取以函授自学为主,集中面授为辅,分散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教学。每学年教学45周,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5周,自学40周。每周自学时间约20学时,可利用周六、周日工休时间组织教学。

第十四条 教材是学生自学的基础。必须保证教材质量,做到课前到书。举办函授的院、系必须组织教师逐步编写函授教材和自学指导书。使自编的函授教材在深度与广度方面,相当于普通高等教育同层次课程的水平。

第十五条 在函授教学中,切实加强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重点放在打好专业基础和培养实践能力上,使学生打下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各门课程,应当根据学科的特点及其内在规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要精心组织自学、面授、辅导、习题作业、社会调查、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认真指导学生学习。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把好毕业生质量关。按照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的审查。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并经毕业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和模范作用,加强教育管理和促进教学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决定开展评选“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活动。通过评选,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学习。脱产学习学生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平均达85分或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科目(含实验、实习)良好以上;业余学习学生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平均达80分或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者虽未达到平均成绩,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某一学科的成绩突出,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或取得了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

(2)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获得所在工作单位奖励。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除应具备“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担任党、团支委、班委以上干部;

2、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对加强班级的团结,树立良好的班风,维护执行校规校纪作出了较好成绩。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受所在工作单位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该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该学年旷课累计达10学时(函授生旷课累计达两天)或以上者。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一般占该班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一般占该班学生总数的2%。

第五条 评选时间和参评对象

评优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至12月;参评对象是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修完一学年及以上学业的在册学生。

第六条 评选工作程序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在各院、系领导下实施(广州以外函授站班级可委托函授站组织实施)。各班评选工作由班主任主持,按?quot;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经小组提名,班委会讨论通过(业余班须征求学生工作单位意见),送院、系审议后,报高等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平衡,再上报校领导审批、公布、表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证书“、”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和奖金,其表彰材料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函授站和家长。

课程免修办法

为了办好学生的课程免修申请手续,特制订本办法。

一、免修。免修指学生经自学或某种方式修过某门课程,但是没有经考核取得成绩,或者只有非正式考试的成绩,因此,这种免修必须经过免修考试,取得75分以上(含75分)成绩方准予该门课程免修。

二、免修免试。免修免试指学生通过某种途径(如自学考试、电大或其他国民学历教育的学习,经过同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正规考试)取得某门课程的合格成绩,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一)专科学历班(包括第二学历)学生所学课程,已在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班学习并取得正规考试成绩合格者,一般准予免修免试,以原成绩记入学籍,注明免修。具体按如下规定办理:

1、统考课程一般不予免修免试。有如下情况者给予免修免试:

(1)有高等自学考试的该课程成绩者;

(2)第二学历学生原已取得该课程成绩者;

(3)专科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考试二级或二级以上,本科生(含专升本)取得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或四级以上合格证者;

(4)英语专业毕业生申请《英语》课程免修免试者;计算机应用或相近专业毕业生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修免试者;汉语言文学或中文秘书专业毕业生申请《公文写作》免修免试者;哲学专业毕业生申请《哲学》课程免修免试者;数学专业毕业生申请《高等数学》免修免试者;

2、申请免修免试的该课程的学时、学分大于原学过课程的学时、学分的或原学课程是考查课程的,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二)本科班课程不得以专科班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申请免修免试。但是取得国家四级以上(含四级)英语考试成绩的《英语》可以免修免试。

(三)免修免试的成绩一般以原取得的成绩记入学籍,并注?quot;免修成绩”;凡以大学英语等级统考成绩申请免修的,以相应学期的课程考试成绩为该学期的免修成绩记入学籍;原在英语专业学习的,以英语精读或基础英语的成绩作为免修成绩记入学籍。

三、办理免修或免试申请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填写下一学期的“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连同加盖原在学校教务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公章的标有学期学时的正规成绩单及其复印件一并送所在院、系成教办公室审核;

(二)、办学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生申请表上加署意见,并注明“××课程以××分入册”的字样,然后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送高等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三)、学历教育部审核后,将同意免修免试通知下发各办学单位,未予同意的不发通知。

(四)、各办学单位按通知告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并按学期上报成绩(注明免修)。

(五)、高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获得免修免试统考课程的学生名单及其成绩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本办法由高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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