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动物免疫证使用管理办法_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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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动物免疫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免疫证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农牧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证的领取、保管、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动物免疫证由省畜牧局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指定厂点监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制、制定、制作动物免疫证。

第四条 动物免疫证由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乡(镇)逐级定购,其领用计划每年申报一次,乡镇畜牧兽医站应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县级应于1月15日前逐级将订购计划连同货款交市畜牧局。

第五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动物免疫证管理制度,严格领取、保管、发放、登记手续,实行统一编号、分类保管。

第六条 动物免疫证的签发

(一)各种动物应按照免疫等程序及时科学地进行免疫注射,注射后必须由具有法定发证资格的动物防疫人员签发,猪、牛、羊每头(只)一证,禽、兔每户一证(规模饲养场(户)禽、兔每栋一证)。

(二)对辖区内具备自免条件的动物饲养场(户),经动物防疫机构批准,按计划供应疫苗,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免疫注射,并由动物防疫机构的防疫人员出具动物免疫证明。

第七条 动物免疫证的填写必须按照统一规定规范填写,不得留有空项。

第八条 严禁出具伪证,严禁转让,涂改、伪造动物免疫证明,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强化检疫程序,做到以检促防,防检并重。产地检疫时,应首先查验有效的动物免疫证,再做临床检验,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上市出售的动物必须持有动物免疫证明。没有动物免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补免,出具动物免疫证明。

第十条 对动物免疫存根要保存两年以上,对收回的动物免疫证由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保存一年,以备动物防疫、检疫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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