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_小企业会计准则辅导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企业会计准则辅导”。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
各位企业负责人、财务工作者:
大家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这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对志丹而言,必将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更有助于释放志丹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志丹建设。
为抓好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有效促进我县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大家百忙之中我们把大家召集起来,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给大家作以辅导解释,让我们纳税人能进一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真正享受到此项政策带来的优惠。下面我们有请我们县局税政股股长刘黎花给各位讲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应交哪些材料?
按规定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才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要注意,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审核,对经认定该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按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缴税。对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减免所得税的,在该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例如,某工业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20%=2(万元)。2011年仍按照20%的税率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2012年5月31日前汇缴期间税务部门核实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50%×20%=0.25(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旧对比
根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从4月份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政策,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新政带来的变化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将新旧政策进行了逐一对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变化
原规定: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规定: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点: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范围的变化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起,4
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变化点: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所得税优惠办理备案的变化
原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变化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