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_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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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明确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核算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及责任,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市区联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市区联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权的行为。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应收利息。市区联社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支付的欠缴税费、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等一并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接收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市区联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交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登记费、测绘费等直接费用。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依法合规、及时处置、明确责任”的原则,实现“底数清、责任明、分类准、管理优”的工作目标。

(一)严格控制原则。本联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依法合规原则。抵债资产各环节操作必须依法合规、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及时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四)明确责任原则。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造成抵债资产二次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严格划分各环节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相应岗位、落实责任,并对各环节的规范操作负责。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联社资产保全部是抵债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与信贷管理、财务等部门配合完成。

第六条 基层行社职责

(一)对抵债人提供的拟接收抵债资产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向联社提出抵债资产接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联社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职责

1.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基层社提交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3.负责抵债资产实物的保管并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准确记录工作信息。

4.负责抵债资产分类工作,并建立台账管理。5.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职责

对基层行社提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职责

1.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涉税事宜。

2.会同资产保全部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3.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

1.指导辖内联社开展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及管理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下级联社申报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3.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信贷管理部

对下级机构申报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

1.负责指导辖内联社抵债资产核算管理及检查。2.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九条 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为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决策机构,履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的审批(咨询)职能。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应分别履行审批(咨询)程序。接收抵债资产要在签订抵债协议前或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前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抵债资产要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一)抵债资产接收

1.抵债资产价值能够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2.抵债资产价值不能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500万元(含)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3)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经市联社咨询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二)抵债资产处置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授权各市联社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 接 收

第一节 接收条件

第十条 抵债资产接收条件

(一)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已宣告破产,市区联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市区联社债权的其他情况。

(六)市区联社认为可以抵债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贷款抵押物,要优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所得价款偿还所欠市区联社债务,如无法直接处置变现,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抵债条件的,方可实施以物抵债。

第十二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合机构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一)市区联社认为不宜抵债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节 接收方式

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信用社债务。

(二)法院裁定抵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生效裁定确定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务;或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未成交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实物分配时,由法院裁定作价抵偿所欠市区联社债务。

凡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调解进行以物抵债的要按照协议抵债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采取协议抵债的,应当比直接追偿等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明显提高债权受偿比例。

第十六条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联社要及时申请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信用社债务。对于动产经过两次有效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产权经过三次有效拍卖,但无法成交,不接受以物抵债将给市区联社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可申请同意法院裁定抵债。

第三节 抵债金额确定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接收定价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原则,要由财务审批委员会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定价。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参照,由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必须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资产,不得接收。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以和解或接受调解以物抵债的,须以法院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抵债。

(二)采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的,应要求法院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拍卖确实无法成交,按照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抵债金额。

第十八条 抵债金额高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资金或重新贷款等形式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三人。应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或按抵债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抵债金额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的,要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依法判决时法院提供),保留追索权并继续追索(法院裁

定再无其他资产可执行,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除外),差额部分在原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节 申请

第二十条

采取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

(一)采取协议方式抵债的,债务人应先向基层行社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内容包括:

1.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认可的意向性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商定的抵债资产价值、抵偿债权本息及税费金额;抵债资产价值与抵偿债权差额的处理方式;抵债资产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权证的移交时间、地点、方式;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税费的负担;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等条款。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如果存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或机构,应在签订抵债协议前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抵债金额应扣除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相应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等。

2.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抵债资产照片及清单等,并要按照抵债资产清单进行实地核实、盘点。

3.经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4.债务人及担保人可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5.其他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除提供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定意向性文件、强制执行书、破产分配方案等材料外,还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的第2-5项内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联社应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实施细则》对抵债资产运用“变现净值法”逐笔确定预计损失额,准确分类。抵债资产不得划分为正常类。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确权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按照审批(审议)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要求,与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或签收法院调解书、签订和解协议等)后,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或其他确权手续。

裁定接收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接到法院裁定书后,按照审批(审议)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要求,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或其他确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品种、形态等,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出现损失。对于动产应设定全封闭式的管理场所保管。

第二十四条 应逐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档案和登记簿,详细记载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型、入账价值、取得时间、保管地点、保管方式、保管责任人等内容,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完整。无论采取集中或者分散管理,抵债资产档案及登记簿均由县级机构资产保全部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落实抵债资产保管责任。保管责任人应做好抵债资产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账实相符,不遗失、损毁、私自挪用或转借他人。在未处置前,对抵债资产实行封存或封闭管理,对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抵债资产保管责任人的变更,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保管人交接登记簿》。

对于按照规定必须办理保险的以及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抵债资产,应采取财产保险等风险补偿措施。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毁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管理缺失等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毁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联社至少每季度对抵债资产盘点一次,盘点的内容至少包括:动产存放场所及不动产的安全情况,抵债资产完整情况,账账、账簿、账实核对情况,建立盘点登记簿。每次盘点检查如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资产日常维护需要支付的税费外,原则上不能对抵债资产进行新的资金投入。凡资产存在较大瑕疵,只有投入资金才能具备处置条件的,或增加投入后能够提高资产变现价值的,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后,资产保全部向财务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适当投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接收前已对外出租的抵债资产,应要求抵债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需要赔偿租赁费用的,由抵债人承担。如不能解除租赁关系,资产保全部要在收取抵债资产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租赁期满后,原则上不得续租。

在规定时间内,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不影响处置的前提下,经市区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出租,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资产保全部要将承租人的情况、拟出租抵债资产的状况及抵债价值、出租协商情况及拟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报县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

批,市区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由市区联社法人代表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除包括租金、租期、租金递增率、租金的保证方式、物业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或设备处置、水电费缴交保障措施、财产安全保险责任、承租者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外,还必须对承租方抵债资产的保管、维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并对承租方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自将抵债资产出售、转借、自用,致使抵债资产遗失或损毁的;即使重新收回但资产整体价值下降,实体耗损严重,难于处置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非责任事故形成损失,按核销呆账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对因历史原困形成遗失或损毁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要加强相关原始单据、接收文件、资料及各类登记簿的保管工作,严禁出现因档案遗失致抵债资产信息无法核对问题,为抵债资产的回收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

第五章 处 置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限。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原则上抵债资产要在规定时限进行处置,不得人为拖延变现。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动产类的处置时限。动产类抵债资产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三个月;延长的时限及下一步处置方案应及时按照权限报市(地)联社咨询。

(二)不动产类的处置时限。不动产类抵债资产应自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报本级机构财务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只能延长一年;如确需要延长时限的,要按照权限报市级机构咨询。

(三)现有抵债资产处置时限标准。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置前,县级机构资产保全部应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全面、深入、详细的前期调查,对调查取得的各类资料要进行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抵债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方案制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方式。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有效的处置方式。抵债资产可以按照不同情况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于变现能力差、资产本身专用性强、潜在购买者少的抵债资产,可通过与省联社签订协议的专业机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方式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在委托处置过程中,要监督受托方寻找购买方过程的公开化,严禁将处置行为全部交由专业机构,信用社要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适合易变现、具有较强市场需求的抵债资产,公开拍卖采用保留底价的方式,保留底价由财务审批委员会研究确定,并通过中介机构利用广告、公告、条幅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拍卖信息,要严把操作

关口,防范可疑交易。中介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或后期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全辖通报除名,各基层社不得再与其开展合作。

(三)协议转让。对于市场需求量少、抵债资产价值低[10万元(含)以下]、变现后损失较小的抵债资产(含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转让底价由财务审批委员会研究确定,应利用广告、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转让信息,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项目需要分割处置的,其分割不得破坏资产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妨碍资产整体价值的最终实现。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处置价格评估。经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级机构应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使用方法明显不当等行为时,应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确因评估不当的可请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以物抵债时有资产评估报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一年的。

第三十五条

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低于总价款的60%,付清全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农合机构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

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这种处置方式只适用于难变现物品。

第六章 账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院裁定、仲裁裁决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环节的账务核算,应遵循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要求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八条

对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实物的账务核算设置“一表、一账、一簿”。即表外科目“抵债资产实物”、“抵债资产台账”和“抵债资产管理登记簿”,必须做到表、账、簿相符。

第三十九条

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四十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的损失部分,按照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要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原则上抵债资产不得自用,如收回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视同增加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设置专岗、专人对抵债资产档案进行管理。对抵债资产的权利凭证、单证、契约、合同等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建立登记簿做好出库、入库及借阅登记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抵债资产处置后仍需保存两年。

第八章 监测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考核的内容包括: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年变现率及变现抵债资产实际损失额。

第四十三条 联社资产保全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专项检查;联社审计部门要按照规定内容对抵债资产管理进行序时检查;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抵债资产管理纳入“三重一大”督查范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债资产管理有序、处置合规、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经检查,发现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印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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