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用电梯不强制验收的函_电梯项目验收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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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电梯不强制验收的函
致: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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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释义:“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根据上述条例释义,家用电梯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因此不需要强制验收。特此说明!
顺颂商祺!
附: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 编号:(2003)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北京鸿源博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6日
《关于家用电梯不强制验收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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