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畜产品质量监管站职责_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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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留县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职能职责

一、定期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养殖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承担对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市场和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对产地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动物投入品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五、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一、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动物投入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供贷时间、产品批号、供货数量和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将台账保管2年以上。

三、畜产品生产者必须建立畜产品生产档案,动物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畜产品销售档案,并保管2年以上。

四、农贸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供货对间、供货数量和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将台账保管2年以上。

五、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每年对本乡镇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畜产品抽检2次以上,并按要求搞好检验检测结果的登记和保存。

六、发生畜产品质量安金事故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查看畜产品者、经营者、农韭投入品经营单位的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追溯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环节,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对不能及时,客观、真实提供档案的,将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嫌疑人。

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

一、畜产品生产档案内容包括动物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操作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二、畜产品生产者购买动物投入品时要索要动物投入品销售凭证;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及时填写,详细、准确地反映出畜产品从产地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真实情况。

三、畜产品生产档案由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安排专人填写。村级监管员负责督促和检查生产档案建立情况,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生产档案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县(市、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定期组织抽查。

四、畜产品生产档案由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整理和保管,保管期限2年以上。

五、畜产品生产档案是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重要证据,畜产品生产者要妥善保管生产档案,自觉接受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

六、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生产档案、涂改、伪造生产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动物投入品进销台账制度

一、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动物投入品进销货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动物投入品进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品批号、进货厂商、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并及时将购进的动物投入品报乡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登记备案。

二、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要分品种、分批号建立动物投入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动物投入品销售时间、去向、数量、价格等,并将该产品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等及时告知购买者,向购买者出具动物投入品销售凭证。

三、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动物投入品进销货台账,保管期限2年以上。

四、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职能职责

l、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宣传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业生产者进行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组织生产者开展标准化生产。

3、监督农业生产者不使用图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动物投入品,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动物投入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动物投入品。

4、对辖区内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监督,发现污染源和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上报。

5、依法对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畜产品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检查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龋生产记录和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6、对生产基地即将上市的畜产品送行监督检测,引导农民对上市畜产品主动送检。

7、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协助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8、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一、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本镇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内经营的畜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查,及时掌握全站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搞好本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

四、每周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用表格和书面的形式向镇政府报告,每月25日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检测发现的畜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除向镇政府和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外,同时向产地通报,以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对市场检测发现畜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并按畜产品质置安全追溯制度进行追查处理。

动物投入品经营备案登记制度

一、本乡镇范围内的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必须到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进行备案登记。

三、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动物投入品经销货台账,并妥善保管经营档案。

四、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自觉将经营的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可能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物投入品报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登记备案,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报告登记的动物投入品进行审核,发现可能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物投入品,应提出规范使用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乡镇和上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科学指导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动物投入品。

六、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加强对动物投入品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规范动物投入品经营行为,杜绝禁、限用动物投入品经营和使用。

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畜产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的畜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畜产品生产者要按照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指导,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布局,禁止在不适宜生产区从事畜产品生产。

三、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物投入品,不得超剂量使用。

四、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规定建立畜产品生产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五、畜产品生产者应自觉接受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畜产品的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销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畜产品生产者有义务监督其他生产者的畜产品生产活动,对使用禁限用动物投入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动物投入品.在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动物投入品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协管员、监管员或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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