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影子银行研究文献综述_影子银行文献综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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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影子银行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影子银行体系,其构成与发达市场国家的影子银行也存在较大区别,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研究主要从监管较少或不受监管的机构和业务两方面展开。本文从中国影子银行的内涵、特征、类型、资金来源及运用、影响作用、潜在风险等角度,综述了国内学者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研究文献,并提出规范其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内涵及主要特征

内涵 2010年12月15日,周小川在北京大学的演讲《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中指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民间借贷机构等。刘煜辉(2011)将中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是银行机构不受监管或监管不足的证券化业务,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合肥中支金融稳定处课题组(2011)则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把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地下钱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纳入中国影子银行的统计范围。易宪容(2011)认为影子银行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理财以及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这种融资方式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同时认为尽管中国以证券化为核心的影子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但变异形式的影子银行体系却在逐步发展,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信贷产品及个人理财信托产品等。

部分学者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研究则侧重于分析影子银行产品。王增武(2010)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以影子银行产品为主,如(阳光)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等。袁增霆(2011)认为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研究应按照银行的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如银行理财业务及产品,特别是资产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等

二、主要特征

周小川(2010),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合肥中支金融稳定处课题组(2011)等研究发现,中国影子银行总体呈现机构众多、规模较小、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其表现形式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区别。一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较小,运作形式也较为简单。如资产证券化尚在试点进程中未全面推开,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没有开展,因此产品和工具的复杂程度远比美欧等国低。二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杠杆率低,我国在杠杆率管理上非常谨慎,如商业银行不得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贷款。三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源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主要体现在民间金融、非正规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等监管灰色地带。2011年8月20日,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在第五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归纳了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特征。从融资角度来看,中国影子银行大部分表现为信贷融资和股权股本融资这两类业务范围;从金融工具来看,中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证券化程度较低,资金来源跟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似,且杠杆率较低;从业务属性看,中国影子银行是在实体经济背景下对商业银行一部分业务的替代,属于融资型影子银行而非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类型及发展现状

(一)类型

文维虎、陈荣(2010),邵延进(2011)等学者主要基于机构类型角度对影子银行进行划分,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有三大类:一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这类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不组织吸收公众存款,而依据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这类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二是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准金融机构,这类机构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为支持特定群体或达到特定目标而创设的特有功能机构,主要包括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三是其他融资中介,包括在一定范围办理现金存、贷、汇等金融业务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民间借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地下钱庄等。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易宪容(2011),合肥中支金融稳定处课题组(2011)等认为,中国影子银行的范围不仅包括以上机构,也应包括各类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的业务和产品,如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理财产品等,部分学者还着重对此类业务和产品进行分析。袁增霆(2011)主要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子银行性质,指出活跃于国外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工具与业务关系,在国内银行理财产品体系中几乎都可以找到简易型版本的对应。如货币型或利率型产品非常类似于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量挂钩型产品相当于结构化金融工具;信贷类产品相当于简易型的信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一些产品则具有私募基金的性质。而且,银行机构与银行同业、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类机构之间的理财业务合作也已经全面展开。易宪容(2011)、沈联涛(2011)也指出,中国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已经符合影子银行的部分特征:一方面很难被监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大规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推向市场销售给客户后,其利润是被锁定的,而风险完全被转嫁到了客户手中,进而出现了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

(二)主要特征

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将中国影子银行分为五大部分,并分别就每一类型的发展现状作了分析描述。一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至2010年6月末,共有11家金融机构累计发行了17单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为667.83亿元,基础资产已从初期的一般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扩大到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二是银行表外业务,该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三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小,产品单一,风险较高的信贷类衍生品尚未推出,主要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利率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至2010年6月底,利率互换市场名义本金交易总额合计达到4847亿元,主要采用额度授信和保证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四是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间私募基金,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工作室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其运作完全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持,属于纯民间行为,具体规模尚未有权威性数据;另一类是阳光型私募基金,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五是民间借贷。至2010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贷款余额1248.9亿元;2010年上半年,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

三、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和

邵延进(2011)着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准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作了简要分析。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银行通过银信理财产品合作(资金来源为银信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来源为银行自有资金即银行资本金及存款),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向特定项目和实体进行贷款、股权投资或其他投资;二是信托公司委托银行向个人、企业发售集合资金信托,将募集资金向借款人(一般为企业)进行贷款或投资;三是企业和个人将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或集合信托方式,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贷款或投资;四是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信托公司将投资的股权委托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信托公司与PE产生资金往来联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银行通过杠杆租赁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由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向银行指定企业和个人出租;二是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发放贷款,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给企业;三是个人及企业通过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出租给指定企业;四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出资控股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一是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主要由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二是财务公司可以吸收成员单位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三是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发放企业债券。资金运用方面,财务公司将这些资金通过贷款、融资租赁、担保、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一是大部分来源于自有资本金及相关业务收入;二是以一定比例从商业银行拆借的资金。而其他融资中介,包括经营类似金融业务的农村专业资金互助组织、民间借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地下钱庄等,这些组织的参与者主要是个人及中小企业,资金的运用也主要表现为向个人或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等。

四、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及可能的风险传导途径

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还对影子银行各个部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别进行了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商业银行存在隐性担保,风险不能实质剥离;二是道德风险导致银行贷款审批标准降低,资产池信贷风险高于表内贷款风险;三是市场参与方少,投资主体多为银行业机构,交叉持有问题突出,导致信贷风险仍然留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四是资产证券化可能借助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非正式途径进行,缺乏有效监管。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风险有:一是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声誉风险。银行在贷款移出表外后依然承担着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二是资本不足风险。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移出表外,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和资本监管要求;三是集中度风险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违约风险,如信托公司贷款和投资大量投向各级政府基建项目。场外金融衍生品场外金融衍生品场外金融衍生品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主要风险有:一是金融机构衍生品人才匮乏,存在衍生品定价风险;二是我国2009年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与《破产法》、《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三是场外交易透明度低,隐含风险较大。私募基金的风险主要有:一是民间私募基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纳入监管范围,甚至滋生非法集资。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繁发生,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呈多发、上升趋势;二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投资者与投资管理者之间容易产生资金纠纷,当事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三是大量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部分国外对冲基金透过虚构交易、平行贷款、柜台交易、钱庄及间接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进入国内市场,容易对我国金融安全和交易秩序带来冲击。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一是高利贷等民间金融方式造成企业或个人财务负担沉重,加剧了破产风险,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二是民间借贷风险经由银行信贷渠道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此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参与民间金融,也会放大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三是互助组织如民间和会、标会、基金会等组织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容易出现利益不清、财务混乱,投资人利益难以保障等状况。邵延进(2011)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间的关系作了简要分析,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票据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如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必然与银行及相互之间产生资金往来。同时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五大系统性风险隐患。一是资产证券化技术运用导致的风险积聚问题。如在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开发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时,若如果信托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包整体状况不佳,即使采用了结构化设计,也可能导致风险扩散;二是资金运用不当导致的风险传递问题。如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或将主要的资金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一旦贷款出现违约问题,势必造成风险的传递与扩散;三是信息不充分与缺乏诚信导致的声誉风险问题。四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风险难以处置的问题。如部分影子银行机构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业务操作不规范、执行制度不严格、职责权限不清楚等问题,易导致资本金挪用、抽逃问题;五是中介类机构业务扩张导致资金运用风险问题。如其他金融中介、第三方支付组织类企业等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重大事件,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影子银行的作用和影响

(一)对信贷投放和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张茉楠(2011)研究发现,影子银行对我国信贷投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可自由运用资金比率下降;二是脱媒资金流向直接融资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增加。由于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很多银行将贷款转化为被信托公司打包的金融产品,受轻度监管的信托公司再将资金投资于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如股票市场、房地产等,并通过资产抵押以及股权持有等方式使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些主体也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风险组合。王增武(2010)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为例,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仅就银行理财产品的信贷类和组合管理产品这两类影子银行产品而言,2010年前10个月信贷规模投放的保守估计量和乐观估计量分别为2.38万亿元和4.26万亿元,外加中央银行制定的信贷规模上限7.5万亿元,全年的新增货币供应量将有可能超过10万亿元规模,远高于中央银行设定的信贷规模上限,干扰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制定

(二)借贷风险逐步积累

受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市场流动性持续趋紧,资金供不应求刺激着借贷利率的高企以及借贷市场的持续膨胀。方迎定(2011)分析指出,仅2011年一季度,温州民间借贷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4倍,民间借贷市场处于活跃阶段,借贷规模的增长也比较明显;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较去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由于信贷需求旺盛,部分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均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一部分放贷资金来自于金融机构。同时,还有部分大型企业利用管理漏洞和虚构项目,从银行套取低成本贷款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差,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借贷风险将最终传导至传统金融机构

六、加强影子银行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

尽管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尚处于可控范围,但已引起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如周小川(2010)指出应吸取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风险的监测、评估,逐步纳入监管框架。刘明康2011年10月19日在CEO组织峰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从严防范影子银行和民间融资相关风险。而国内学者认为我国应充分汲取美欧等国在影子银行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按照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影子银行监管,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同时对加强中国影子银行的规范发展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空白

如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建议:一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条例》,为资产证券化规范开展提供上位法支持。二是尽快协调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细化对基金管理公司门槛、资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基本资质、投资规范、限售渠道的要求。三是加快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促进和保障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注重发挥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各类地下钱庄,杜绝各类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省级政府或地(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准金融机构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四是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明确抵押品净额结算机制是否合法,为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曹勇(2011)、李东卫(2011)、邵延进(2011)还提出应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销售和投资进行规范;探索对影子银行实行法定特许专营;对金融衍生品基础产品的标准作出严格规定等建议

(二)强化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和强度,建立影子银行的审慎管理框架 如刘明康(2011)指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有两大措施:一是坚持直接监管为主、间接监管为辅,从机制和源头上打消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套利动机,防范风险传递。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过程中,认真贯彻“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必须及时将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的,信托公司也必须比照同商业银行相同的要求计提风险资本。坚持对资产证券化、回购以及其他表外业务加强审慎管理。二是坚持“隔离风险”、“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民间借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严防风险向银行业体系转移。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力度,杜绝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坚决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严防民间融资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同时,探索按照市场规律疏导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李东卫(2011),钟伟、谢婷(2011)等建议应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不同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实行动态比例监管。一是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的不同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影子银行机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监测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影子银行机构则必须纳入审慎监管范围,实行最严格监管。二是尽快将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纳入相关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监管政策,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变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效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汇总并分析市场数据,监测和预防单个机构和系统层面的风险。曹勇(2011)、李东卫(2011)、钟伟、谢婷(2011)还提出,提高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应成为加强监管的重点,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尽快实现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定期汇总、分析并发布市场数据;加强场外交易监管,确保任何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尤其是交易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尽量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证评级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改变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合肥中支金融稳定处课题组(2011)从对影子银行进行宏观审慎性管理的视角出发,提出:一是对影子银行建立宏观审慎性管理框架,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影子银行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建立逆周期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规定杠杆率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明确的杠杆率作为宏观审慎性约束框架的一部分;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负责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性监测评估。二是健全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有效性。将中央银行金融统计对象范围由传统银行体系拓展至影子银行体系,完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关联业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统计制度。李建军、田光宁(2011)在总结国内外对影子银行体系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还探讨了中国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建议组建专门的影子金融监管协作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委任专家组成协作委员会,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设计监管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产品统计、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功能部门。影子金融监管协作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按照功能监管对境内所有影子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包括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机构。影子金融监管体系顶层设计是金融稳定框架的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的主体。

(三)减轻影子银行系统的内在脆弱性,强化影子银行机构的自身风险管理自身风险管理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钟伟、谢婷(2011)等建议:一是在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阻断影子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渠道。如严格防范商业银行表内资金通过代客理财等渠道流向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银信合作等业务应严格遵守资产真实转让和洁净转让的原则等。二是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不能因证券化而放松审查标准;明确禁止过度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严格控制产品杠杆率。三是完善影子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如改革“投机补偿”的薪酬机制,建立对影子银行高管的问责制,防止其对风险过度承担和金融腐败;加强影子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四是逐渐引入和提高对私募基金经理人资质的要求,通过管理人的准入限制保证基金的管理水平。

(四)完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

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钟伟、谢婷(2011)、合肥中支金融稳定处课题组(2011)等建议:一是逐步建立涵盖个人住房、汽车、企业资产等基础资产的集中统一的抵押变更登记系统,打破行政区划造成的市场分割,为资产证券化的依法规范开展提供前提条件,消除因抵押品变更无法有效执行造成的潜在风险。二是探索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引入中央对手方,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切实防范交易对手风险。三是明确相关会计处理,规范市场运作。例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真实出售”的确认应有更加准确明晰、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四是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提高其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准入及注册管理,适度披露其资质、财务、治理等方面信息。

参看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24-25 [2]曹勇.对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管理的几点思考[J].银行管理,2011(8):55-56 [3]方迎定.影子银行谱系[J].财经国家周刊,2011(18)

[4]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41-44 [5]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2011(4)

[6]李建军、田光宁.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8): 24-28 [7]邵延进.影子银行资金流向图谱及风险_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1(18):81-83 [8]王增武.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为例[J].中国金融,2010(23):30-31 [9]文维虎,陈荣.重视影子银行动向,避免风险隐患显现田[J].西南金融,2010(2): 19-21 [10]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J].江海学刊,2009(3):70-76 [11]袁增霆.中外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1):81-82 [12]张茉楠.加强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刻不容缓[N].证券时报,2011年06月08日 [1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课题组.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1(8):86-90 [14]钟伟、谢婷.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及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1(12):33-34 [15]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北京大学演讲,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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