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1_长沙高新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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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开发区企业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利润额15%征收。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报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期。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40%以上,实行10%的所得税率。
2、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区内再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3、开发区地方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税收采取“免十减五”。即从投产年度起,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5年。
4、开发区外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外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凭海关报关单等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5、开发区企业为高新技术开发建设的生产,经营服务性设施,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6、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凡引进资金者,按到位资金的(人民币)的1—5%o提取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7、开发区企业免收2年的地方性行政性收费。
8、开发区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享有外资经营权。
9、开发区外资企业在进口本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及外商在企业工作期间连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10、外商在开发区所得利润和其它正当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11、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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