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苏银监发176号)_江苏省法院案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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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

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苏银监发(2008]176号

各银监分局,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现就江苏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现代商业银行内控目标为标杆,以加强合规文化、尽职文化建设为基础,以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主线,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为根本,整合内控管理资源,完善内控组织架构,理顺内控协调机制,健全内控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控严密、持续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相结合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实现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有序运营。

二、基本思路和职责分工

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行业管理为引导,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以监管检查与评价为推动,以完善 组织体系为抓手,以完善内控机制为核心,以检查评价为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行业管理部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按照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管理组织架构,认真履行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各项职责。

(一)省联社要高度重视并有效指导和监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省联社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案件防控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要设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负责自身及对全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体系建设、辅导培训与合规经营检查,组织对综合业务系统以及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研制进行合规性评估与测试以及对全省合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评估;要统一制定基本的业务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梳理和修订,指导辖区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各项业务管理;要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自身及全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制定和实施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并要结合案件防控特点,制订年度案件防控重点和实施方案;要指导和推动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长效机制建立与完善,增强各机构的案防能力。

(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现有“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基础上,完善议事规则,合理 清晰划分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其中董(理)事会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机构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制定和审查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监督和评价机构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监事会应负责监督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及其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具体实施监督和评价工作;高级管理层要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应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确保每个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职责权限得到正确行使和有效履行,应按季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董(理)事会报告。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进一步完善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组织絮构。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设 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原则上应配备至少3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合规风险审查人员(或称合规代表),在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全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促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评估和通报工作。定期评价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适应性,定期评估案防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指导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完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三、长效机制建设要求

(一)以专业化管理和部门协作相结合完善内控运作机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在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

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要承担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职责,对本条线、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应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主动进行定期的合规性自查,并向合规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配合合规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岗位人员对合规风险实施专业化管理,为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提供事前和事中的合规咨 询,帮助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管理好合规风险,并为银行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对合规风险进行全过程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适应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事后的审计评价,并将有关合规检查情况抄送给合规部门,为合规部门识别、监测和评估合规风险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

(二)以人员和业务双控制为根本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1、建立对各级业务管理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加强对各级业务管理层的风险控制。清晰界定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形成干部授权管理的专有文本;建立决策问责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类决策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应负的责任,重点防止将个人责任转化为集体责任,加强对决策权力的制约和控制,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健全惩处制度。集体决策出现严重失误,酿成或诱发违法违规案件的,不但要追究决策机构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领导人员决策失误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信贷主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要严格落实分支机构负责人定期交流和离岗审计制度;落实会计主管、信贷主管委派制和轮岗与离岗审计制度,并在业务考核、利益分配上与基层支行(信用社)彻底脱钩;落实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会计人员(含柜员)、出纳及信贷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制度。三是重点关注“九种”人员。建立健全员工排查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员工情况,对排查出来的“九种’’关注人员采取适当的调整和帮教措施。

2、建立对重点业务和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加强会计风险控制。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要对 会计业务流程、岗位责任、授权管理、凭证审查、联行清算、重要物件(印、押、证、章、盘)管理、内外账户核对、财务监管以及票据和表外业务等主要环节进行重点控制。要落实会计、储蓄事后监督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工作,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集中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应建盘大额业务、重点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专人合规审核制度,强化风险事前事中的控制。二是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要着力健全贷款审批制度,严格规定贷款操作流程,严禁逆程序操作的审贷行为;建立和完善严密科学的贷前调查制度和以风险评估与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在科学测算第一还款来源、合理评估财务指标真实性的基础上,严格审查贷款担保手续,确保第二还款来源及抵(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建立信贷预警预报系统,对信贷风险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实行全程监控;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督,提高贷后检查质量;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或信贷员,实行定期交流或交换客户制度,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安全保卫等要害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控制。加强对金库尾箱、监控录像和枪支弹药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四是加强创新业务的风险控制。要坚持“内控优先’’原则,加强对票据业务、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的风险控制,及时评估相关业务的效益和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办法。

(三)以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有效性为核心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独立于内部控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理)事会负责,在董(理)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评价机构整体内控管理及风险情况,揭示重点风险领域和问题,监督审计问题的整改,并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完善审计档案管理。

(四)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执行为目的完善自我纠错机制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制度框架。

一是强化一级法人观念,使各项内控制度统一到一级法人制度土来,要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办法》和《内部规章制度文件审查办法》,明确合规部门为规章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规章进行分层次管理,应将规章分为章程、基本规章和具体规章,明确不同部门在规章制定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保障规章体系的协调统一,防止政出多门。同时要根据业务和环境的发展变化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二是强化流程控制,做到“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逐步实现经营风险由部门控制向流程控制的转变。三是实施内部风险提示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对业务发展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易发案件环节和重点关注人员进行风险提示。

2、加强科技系统建设,提高技防能力。

省联社应加快全省统一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改造与升级工作,尽快建立覆盖信息收集、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及统计分析等信贷流程各环节的综合业务系统,努力做到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验证性,提高防控风险的科技水平。没有加入省联社核心业务系统的农商行,要加强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评估,加快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切实提高风险的技防水平。

3、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一是各业务条线必须上下联动,明确责任,狠抓各项基本制度的落实。二是要加大内控检查力度,形成暴露问题机制。定期开展各类检查,科学确定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充分暴露各类问题。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整改力度。要切实重视对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落实整改部门和整改责任人,建立整改情况台账,抓好后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实效。

4、建立诚信举报奖励制度。

要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迸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

(五)以用人育人和强化考核问责为抓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用人机制。

省联社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工作的统筹和指导,根据国家劳动用工政策的变化,不断完善定岗定员、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分流退出、薪酬分配、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行全员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公开选聘制度,适时扩大选聘范围,区别对待,适当组织面向社会的选聘活动,逐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2、完善全员教育培训机制。

省联社要制定全员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建立培训质量标准,完善“以岗位需要为导向、全省统一规划、行社为主体、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培训模式,针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特点,开展差别化培训,形成包括全员培训(各层面员工),全程培训(前台、中台、后台)、全方位培训(知识、技能、素质、企业文化等多方面)的多层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

3、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省联社要将内控建设和合规管理情况纳入机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范围,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不断完善对机构绩效考核体系。要实行案件与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凡由于管理因素发生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要取消柏关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全部绩效工资。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将内控建设与合规管理纳入日常绩效考核的范围,并与员工的职级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挂钩,高管人员的挂钩比例要高于一般员工。

4、完善内控问责机制。

省联社要根据银监会提出的“一案四问责”原则,尽快制定全省统一、全面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法、违规、违章责任追究及损失赔偿办法,确定违法、违规、违章责任人最低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标准,进一步明确省联社与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责任追究方面的处理权限、操作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规范问责工作,加大问责力度,以提高内控问责制度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5、完善信息披露和行(社)务公开机制。

一是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要求,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逐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的要素和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建立和完善行(社)务公开机制。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行(社)务公开机制,凡涉及职工利益、福利、薪酬、奖罚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办法要经职代会通过后严格实施,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四、检查与评价

(一)建立自我检查评估与报告制度。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应定期对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按年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自我检查与评估报告;其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向董(理)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并报告董(理)事会后未得到认真查处和整改的重大问题以及外部审计师对机构的审计报告等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建立监管检查和评价制度。属地监管部门与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会谈制度,分析案件防控形势和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情况,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长效机制建设自我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监管部门要将对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检查与评价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管理要素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案件防控工作不到位、机制建设进展缓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并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加监管的严肃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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