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减排档案_环境空气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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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二氧化硫减排档案
一、电厂脱硫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机组投产时间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四)脱硫设施可研、设计文件、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或减排验收文件(含脱硫前后SO2浓度监测数据及脱硫效率)。脱硫装置168小时试运行移交报告(记录)。
(五)脱硫机组核查期燃煤量、发电量、供热量的企业生产月报表(12张)。包含进出口SO2浓度、烟气温度、流量,机组负荷、浆液循环泵电流、脱硫塔浆液液位增压风机电流等数据曲线的DCS中控图(12张)。进出口SO2CEMS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月报表(24张)。
(六)脱硫设施旁路挡板申请开启情况;脱硫装置运行事故及停运记录、处理情况、启动时间等;机组启停及检修记录。
(七)核查期入炉煤质分析报告(每月至少三份)。脱硫剂使用量及购买发票、脱硫副产品产量、销售及运输等记录。
(八)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现场监察记录(或报告)。
(九)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报告(4张)。
(十)主要设施照片。(脱硫塔、制浆系统、在线监测房、脱硫副产品贮存间等)
二、钢铁烧结机脱硫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烧结机投产时间、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四)脱硫设施项目合同、设计文件、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或减排验收文件(含脱硫前后SO2浓度监测数据及脱硫效率)。脱硫装置168小时试运行移交报告(记录)。
(五)核查期烧结机铁矿石、煤炭等原料的使用量、烧结矿产品产量的企业生产月报表(12张)。包含进出口SO2浓度、烟气温度、流量,锅炉负荷、浆液循环泵电流、脱硫塔浆液液位增压风机电流等数据曲线的DCS中控图(12张)。CEMS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月报表(12张)。
(六)脱硫设施旁路挡板申请开启情况;脱硫装置运行事故及停运记录、处理情况、启动时间等;机组启停及检修记录。
(七)核查期质量监督部门或进出口检验部门出具的铁精粉含硫率检测报表(一份)、煤质含硫率检测报表、焦粉含硫率检测报表。脱硫剂使用量及购买发票、脱硫副产品产量、销售及运输等记录。
(八)各级环保部门对烧结机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现场监察记录(或报告)。
(九)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报告(4张)。
(十)烧结(球团)矿产量、铁精粉消耗量、固体燃料消耗量、脱硫副产物产量、脱硫剂用量、脱硫设施同步运行率、脱硫效率、烟气收集率等数据的年度统计(可在计算说明书中一并说明)。
(十一)主要设施照片。(脱硫塔、制浆系统、在线监测房、脱硫副产品贮存间等)
三、其他行业工程减排
(一)按照核算细则,参照电力、钢铁二氧化硫工程减排档案目录提供。65吨以上工业锅炉同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和DCS中控曲线,20-65吨锅炉仅提供在线监测数据(12张月报表)。20吨以下锅炉暂不需提供以上数据,提供燃煤量、含硫率、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副产品处置记录等。
(二)实施工艺改造减排档案:
1、企业工艺改造可研、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2、实施前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变化情况、用电量及副产品产量等校验材料、主要设施照片等。
(三)清洁生产削减SO2减排档案:
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
2、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及完成情况说明。实施前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变化情况、用电量及副产品产量等校验材料、主要设施照片等。及其他校核校验材料、主要设施照片等。
3、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对超标排放减排量的认定,必须提供“两费两报告”,即企业排污费缴纳收据、超标排污费处罚文件及缴纳罚款收据、监督性监测报告、环保部门日常督查记录。对拆除旁路、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收集率及提高排放标准实现管理减排的,要提供拆除旁路施工合同、管理减排前后脱硫效率和排放浓度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等对比材料、环保部门现场监察记录。
四、结构减排(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四)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列入工信部门淘汰关停文件目录的可直接认定)、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
(五)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六)提供关停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以及当年实际排放量,关闭前的监测报告及上年企业排污费缴纳证明。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闭前生产能力及上年度实际产量证明。
五、集中供热减排项目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核算期集中供热企业名称、地址、新增管网铺设长度、施工合同、集中供热平面图等证明材料,新建企业提供环评和验收材料。
(四)集中供热企业上年及核算期生产日志、煤炭消耗量、煤质检测报告等资料。
(五)政府淘汰关停小锅炉、实行集中供热有关文件。
(六)淘汰生产锅炉的位置、吨位、上年燃煤量、上年环统排放量统计表、关闭前的监测报告及上年企业排污费缴纳证明。
(七)淘汰生产和生活小锅炉拆除、关停照片、环保部门现场核查记录。
(如地方出台燃煤含硫份控制标准的,含硫率用控制标准计算,否则煤质含硫率按0.5%计算减排量)。
第二部分 氮氧化物减排档案
一、电厂脱硝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机组投产时间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四)脱硝设施设计文件、竣工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或减排验收文件。脱硝装置168小时试运行移交报告(记录)。
(五)低氮燃烧或低氮燃烧加烟气脱硝改造前的NOX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12张)、在线监测季度性比对报告(4份)及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六)低氮燃烧或低氮燃烧加烟气脱硝改造后的NOX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从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下个月起提供)、在线监测季度性比对报告(根据投运时间提供)及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七)脱硝机组核查期燃煤量、发电量、供热量的企业生产月报表(12张)。包含脱硝设施进出口NOX浓度、烟气温度、流量、喷氨量、机组负荷等数据曲线的DCS中控图(从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下个月起提供)。
(八)脱硝设施停运记录、处理情况、启停运时间等。机组启停及检修记录。
(九)脱硝剂(液氨、氨水、尿素等)使用量及购买发票、脱硝副产品产量、销售及运输等记录。
(十)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硝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现场监察记录(或报告)。
(十一)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报告(4张)。
(十二)主要设施照片。(废气二次进风系统、液氨系统、催化还原装置、在线监测房、脱硝副产品贮存间等)
二、水泥脱硝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水泥厂投产时间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四)脱硝设施设计文件、竣工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或减排验收文件。脱硝装置168小时试运行移交报告(记录)。
(五)低氮燃烧或低氮燃烧加烟气脱硝改造前的NOX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12张)、在线监测季度性比对报告(4份)及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六)低氮燃烧或低氮燃烧加烟气脱硝改造后的NOX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从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下个月起提供)、在线监测季度性比对报告(根据投运时间提供)及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七)水泥厂核查期用煤量、水泥熟料产量、水泥产量的企业生产月报表(12张)。包含脱硝设施出口NOX浓度、烟气温度、流量、喷氨量、氨罐氨水液位、生料喂料量、喂煤量、氨逃逸等数据曲线的DCS中控图(从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下个月起提供)。
(八)脱硝设施停运记录、处理情况、启停运时间等。水泥旋转窑生产启停及检修记录。
(九)脱硝剂(液氨、氨水、尿素等)使用量及购买发票、脱硝副产品产量、销售及运输等记录。
(十)各级环保部门对水泥脱硝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现场监察记录(或报告)。
(十一)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报告(4张)。
(十二)主要设施照片。(液氨系统、催化还原装置、在线监测房、脱硝副产品贮存间等)
三、其他行业工程减排
(一)按照减排核算细则,参照电厂、水泥厂脱硝工程减排档案。
(二)实施工艺改造参照其他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档案。
(三)实施清洁生产参照其他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档案。
对超标排放减排量的认定,必须提供“两费两报告”,即企业排污费缴纳收据、超标排污费处罚文件及缴纳罚款收据、监督性监测报告、环保部门日常督查记录。对提高脱硝设施投运率及提高排放标准实现管理减排的,要提供管理减排前后脱硝效率和排放浓度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等对比材料、环保部门现场监察记录。
四、结构减排
参照二氧化硫结构减排项目档案。
五、集中供热减排项目
参照二氧化硫集中供热减排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