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办法_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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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我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特就基建工程的立项和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预(决)算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廉政建设管理等共八个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

第一条 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报批手续。

第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校基建处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根据上报批复情况结果,由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立项。

(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

(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

(一)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签字后由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

(二)根据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结果,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第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

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基建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若某些条款发生变化,确需更改时,需经双方认可后以补充合同形式更正。补充合同不得违背合同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且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中标通知单和询价结论单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基建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般在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分别将合同原件存放于基建处资料室、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处。基建合同复印件发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第四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由用户、基建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家评审,项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应充分考虑其功能和使用单位的要求,写好“设计委托书”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发生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基建处。重要技术项目,如基础处理、网架安装、防污处理等或重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均应有详尽可行的技术方案,写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

(一)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地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无特殊情况,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变更方将设计变更报项目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报基建处和设计院,设计院审定签字后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投资增额较大,应做技术经济分析后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质量检查、检测或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以安全组织为人员保障,以安全制度为约束机制,以安全措施为落实途径,形成教育、执行监督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安排专人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督促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条 应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基建处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应负责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应依据与监理单位的合同,负责督促和检查监理单位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等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和确认,并检查监理人员执行监理规范要求、旁站、巡视和平时检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应委派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并参与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并在例会纪要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应定期检查监理人员监理日志、审核监理资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时监理人

员应坚持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制度。

第四十条 每月底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工程上报监理月报,并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资料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基建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理合同予以处罚。

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预(决)算人员应参加各项工程招标时的图纸答疑、工程图纸会审、相关工程合同洽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形象进度工程量的合法性及准确性,按照有关定额合同约定,认真审核工程分段结算和工程决算,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第四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核送审方式: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由基建处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纪要,由基建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移交审计处审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各类信息收集的制度,审核人员应定期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注意经常收集与工程有关的价格信息,建立较为完整、准确的价格信息资料库。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及时组织质检部门、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屋面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等)验收工作,做好已交付使用工程用户的回访及返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程序进行。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验收。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竣工图及各项技术资料,报基建处备案,并作为决算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章 廉政建设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工作相关程序。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政意识,严格按照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不得接受同基建单位活动相联系的任何贿赂及参加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与基建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干预评标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建筑施工管理程序,及违反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并造成损失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不得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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