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_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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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局属各有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畜牧兽医局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分析畜产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畜产品安全工作,提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督促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局长是全局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是在分管范围内相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总体原则,各相关股室单位按照职责,承担如下监管责任:

1、兽医股。组织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诊疗机构、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执行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畜产品安全工作情况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

2、畜牧股。负责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3、奶源办。负责全县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4、畜牧兽医执法中队。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

5、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乡镇内养殖场(户)监管, 引导养殖场(户)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督促各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奶山羊存栏达到300只,奶牛存栏达到200头,肉牛存栏达到100头,生猪存栏500头,家禽存栏达到1万只以上的养殖场、小区;

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规模养殖场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不得进行畜牧各项项目申报,不得享受省市县有关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未履行上述职责,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生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关于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 施 意 见

索 引 号:QI380-0202-2011-0002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分 类:本局文件

地 区:商城县

单 位:县畜牧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2011-2-26

成文时间:2011-2-26

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信阳市畜牧局关于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逐步在全县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严管、长效、规范、创新、提升”的工作原则,按照“系统规划、有序推进、标本兼治、全程控制、长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以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养殖业投入品、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准入为关键点,推动从养殖场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以开展例行监测为抓手,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以推进标准化为载体,提高畜产品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加强检疫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而促进畜产品生产标准化、流通标识化、市场规范化、经营品牌化、监管法制化、信用普及化,确保广大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二、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追溯机制

(一)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本县内养殖场(户)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电子档案,实行网络化管理。严格养殖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按规定实施备案。严格落实防检员“一岗双责”制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免疫、用药等各项生产记录。加强无公害化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产品的认证管理,严格证前指导和证后监管。凡已备案规范的养殖企业都要向社会公开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并悬挂上墙。

(二)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1、加大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监管及销售环节质量监控制度,建立健全进药备案、售药登记、使用追溯、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兽药、饲料监管水平。

2、建立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月报制度。

3、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添加物。

4、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承诺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增加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投入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严格畜禽、畜产品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与管理,严格实行畜禽、畜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证标志入市交易制度,严禁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场销售。

2、建立健全畜禽、畜产品交易市场消毒及病害畜禽、畜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实施质量可追溯。

3、加强畜禽、畜产品运输检查及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严禁未经检疫的畜禽、畜产品上市流通,确保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四)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

1、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入场屠宰畜禽必须凭检疫证及规定的畜禽标识,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规程实施驻场(点)同步检疫,确保检疫质量。

2、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证标识出场。

3、严格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入场、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要规范,归类存档二年以上。

(五)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1、加大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畜产品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收购、加工、运输染疫及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在饲料中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销售添加非法物质及药物残留超标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

1、局已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及养殖、加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按照防检员“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养殖场要悬挂“养殖企业管理责任公示牌”,养殖场负责人为本场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防检员为监管第一责任人,每月要对养殖场进行一次检查。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工作机制。

2、建立各项监管制度,强化对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监管,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3、加大产品准入准出制度的执行力度,真正做到:入市凭证、实施抽检、结果公示、安全承诺,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确保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不调出、不上市、不转运、不食用。要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产品经销场所、超市全部纳入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和监管台账,实行动态监管,不断提高执法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认真落实《信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畜产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完善畜产品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风险监管,动态收集和分析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科学判断,妥善处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强化认识,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即墨市畜牧兽医局对双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畜禽安全监管小组和养殖投入品监管小组,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13处动物卫生监督站召开了检查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了严密的安排部署,要求各站、所要加强养殖场、屠宰场及市场经营户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死因不明、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把好三道关口。(一)把好活畜出栏检疫关。对所有备出栏活畜,动监站都安排人员到场进行临栏检疫,主要通过检查养殖档案、用药记录、免疫情况、临床检查有没有传染病,利用检测试纸对出栏生猪等活畜进行瘦肉精监测,节日期间计划将瘦肉精日常监督抽检尿样比例提高1%。结果合格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准予销售。

(二)把好生猪屠宰环节检验关。屠宰检疫是定点屠宰的核心工作,也是保障人民食肉安全、放心的关键环节。进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然后由检疫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猪肉产品经检疫合格后,严格落实屠宰检疫与场方“瘦肉精”检疫同步制度。动物检疫人员查验厂方的瘦肉精监测合格证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监督场方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上市。

(三)把好养殖投入品质量使用关。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我市1351个规模化养殖场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建立用药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人用药等情况,督促养殖场(户)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管理,尚在休药期内的活畜,责令其不得出栏销售。

三、加强值班,做好节日应急处理工作

坚持执行由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确保电话、传真等信息联络畅通,保证对发生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并积极做好紧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解决和上报。

富平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易出现监管空档和漏洞。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畜产品病害、药残及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的重要意义。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畜产品竞争力的需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三)成立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畜牧兽医局决定成立牡丹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分析畜产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畜产品安全工作,提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姜国彦同志任主任,李波、于海、刘志臣、吴凤楼等同志任副主任,畜产品安全监管科李春娇、饲料草原管理办公室汪英、兽医科王义杰、畜牧科技科伊晓宇、动物卫生监督所赵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海等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产品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处理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组织、协调和综合等日常工作。

(四)明确局内各职能部门质量监管责任。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科(室)在牡丹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分工依据两项原则:一是《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牡市编发[2010]67号)文件内容,具体落实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二是省局交办的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实行对口负责制。需多部门配合的,由市局对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落实。无对口部门和不能完全对口的,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指定部门负责落实。

相关科(室)主要职责如下:(以下科(室)排序和职责依据(牡市编发„2010‟67号)文件)。

1、兽医科。组织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诊疗机构、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执行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2、牡丹江市饲料草原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3、畜牧科技科。拟定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与畜牧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拟定畜产品产需调控政策措施和畜牧业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全市畜牧业产业结构、布局结构的调整和畜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全市畜牧业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负责畜牧行业科技推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技交流工作;指导畜牧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4、畜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畜产品安全工作情况综合、科站协调和信息反馈。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根据权责统一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将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市(地)、县(市)层层签订《牡丹江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等相关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各乡(镇)政府与养殖户签订《养殖场(小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并完善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对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三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遵循自下而上的报告原则,各县(市)12小时内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市级。在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期间,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三、明确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六)明确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防止对畜产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畜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屠宰日期等情况,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畜产品批发市场要自行或者委托监测机构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经监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销售。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明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之一,对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各县(市)要立即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等相关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同时,组织各乡(镇)政府与养殖场(户)签订《` 养殖场(小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确保签订率达到100%,提高养殖户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八)严格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查处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存有恶意添加违禁物行为的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逐项落实。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大监管监测力度。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完成国家检测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本辖区内畜产品监测范围和频率,积极与当地财政等部门沟通,落实畜禽及其产品检疫、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所需经费,保障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常态化,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根据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分析预警,并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次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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