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实务(优秀)_纳税评估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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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实务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正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股)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同时,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基本方法,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运用,只不过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重点、形式、方法、目的有所区别。
(二)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具体对象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广泛、全面、连续的采集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效数据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条件。
(三)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和以往年度。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判断,并对疑点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移交等征管措施。
下面说说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依托,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另一类是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个案纳税评估。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评估方法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通过FTP网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名单,逐级下传基层税务机关,由基层税务机关对名单所列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此项工作开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范围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为240万元到250万元之间。
开展此项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进行监控,防止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通过一年来的运行,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前期库存较多,留抵税金较大,本月无购进;
2.主要以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等“四小票”为抵扣凭证; 3.属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抵扣凭证。
总的来说,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绝大部分经营情况是正常的,但此项工作对搜索虚开发票企业,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的专项纳税评估
金税工程的开通运行和“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申报进项、销项数据与认证、报税数据保持一致,基本做到了“以票控税”。但在增值税管理手段不断增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不法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一些不法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经常采取销售货物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果其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易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而且,如果将购进货物进行会计核算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留下查账的线索。
因此,不法纳税人一般采取“体外循环”的方法,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不进行核算或单设一套帐核算,在公开帐簿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进项税额。
从帐簿上看,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正确,但实际上进行按比例的压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没有深入的了解,是较难发现问题的。
对稽核系统中的存根联滞留发票进行核查,通过专项评估,发现非正常滞留存根联发票,可以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重要的线索。
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方法 从总局、省局、市局三级稽核系统中调取接受发票方为本地区所辖纳税人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经计算机分拣整理,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核查,属正常滞留票的,反馈结果;属于非正常滞留票的,责令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发现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反馈结果。
(二)存根联滞留票产生的具体情况
1.正常滞留票
(1)不抵扣认证: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认证而未认证。
(2)退票红冲: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销货方将已开具的正数发票全联次保存并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a.因购货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b.因货物质量、价格纠纷等原因购货方不接受销售方已开具的发票; c.因发票密码区打印有误、破损褶皱、购货方名称变更等原因无法认证; d.因客观原因延误导致发票过期无法认证。
(3)超期未认证
一些企业的业务员收到发票后由于失职未及时交给企业财务,从而导致超过18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企业按规定入了帐并于销售时计了收入。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来源于各地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全国增值税管理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
整个指标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信息为主线,重点围绕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税负率三个方面,通过利用企业发票使用,资金收支,存货变化,成本利润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
下面,就目前运用的主要评估指标的设计原理、分析方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3、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这个公式很重要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售价核算本期 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具体说明一下公式的详细说明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
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1)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
(5)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
如: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各类服装生产、加工。2004年7月份申报销售额207726.8元,应纳增值税6980.32元。企业当月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为209601.3元,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为185198.65元,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为138250.7元,根据其产品销售利润与销售成本测算其成本利润率为12.8%,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销售收入=(209601.3+185198.65-138250.7)×(1+12.8%)=289387.6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的差额=289387.6-207726.8=81660.8元
评估的销售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的收入相差较大,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记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经约谈,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不能说明原因,在举证不清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发现企业6月份将一批服装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未计销售收入,该批货物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共计价值73240.46元,少缴增值税12450.88元。
4、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
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期应并入销售收入,其它企业只在逾期的情况下作销售处理,因此,包装物押金问题应针对白酒生产企业分析。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三)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下面是一个实例,结合一下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家商业企业,经营各类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324655.12元,当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25045.98元,应纳增值税30145.39元。该单位期初存货金额为158052.43元,本期期末存货金额251028.20元,本期商品销售成本49453.52元,本期购进综合抵扣率为0.17%,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进项税额=(251028.20-158052.43+49453.52)×17%=24212.97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进项税额的差额= 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高于评估的进项税额,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约谈和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企业一笔价值7286.59元的存货因遭雨淋发生损毁,企业申报进项税时未将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多抵扣进项税123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