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_金寨县老城区改造项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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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位于南棉街段,东至北湖南路、南至南棉街、西至友爱路朝阳溪、北至衡阳东路。土地级别工业二级,住宅二级,商业二级。

经调查,项目占地面积折合236.73亩,涉及房屋建筑面积18721.43㎡,其中有住宅8541.74㎡,非住宅10179.69㎡;总户数162户,其中单位1个,个人产权户161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北湖南路:21号(房产证地址:友爱南路22号50栋、友爱南路22号51栋、友爱南路22号52栋、友爱南路22号53栋、友爱南路22号54栋、友爱南路22号55栋、友爱南路22号56栋及以上楼房附属物车棚、杂物房、变电房),23号(土地证地址:友爱路22号,南棉厂房大门及大门南侧两层建筑);衡阳东路:8-2(土地证地址:友爱路22号仓库,南宁市巨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六、补偿方式

根据本项目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也可按货币和产权置换相结合。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源在本改造项目范围内回迁,可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

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七)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按照先签约、先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时间签约、同时间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根据本项目情况,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双方按相关规定结清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不含)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以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二、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净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逐项估价,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

十三、构筑物及有关附属物的补偿

构筑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补偿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围墙(12墙或24墙)每平米按90元或150元补偿;

(二)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厚度的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0.1米至0.3米,分别按每平米37元—110元补偿;

(三)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

(四)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拆除

铺面房屋(不含营业配套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60元/平方米·月。

办公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30元/平方米·月。

工业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7元/平方米·月。

其他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4元/平方米·月。

十四、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为4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五、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意见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三)整体搬迁奖励。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单元、楼栋和项目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的楼栋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元的楼栋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时,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元配合奖励。

(六)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七)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十六、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需要转学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

人应做好用水、用电、用气等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五)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人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二十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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