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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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学生、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第三条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学籍管理、招生和双免工作。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领导是学籍系统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监督、审核、管理学籍系统帐号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常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籍管理部门和人员备案制度的通知》,学籍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转 入

第一节

转入条件

第五条

学生因户籍变动、家庭地址迁移等正常原因,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段学校提出转入申请。

第六条

区属各公办中小学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本章执行。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按照积分及相关政策要求的转学插班计划,严格受理学生在学校所属地段的转学申请。

第二节

转学申请受理时间

第八条

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办理。学校须安排专人和服务窗口受理家长的转学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插班均不能更改就读年级或变相留级。

第三节

转入申请材料

第九条

监护人提交转学申请时,根据学生户籍类型向申请学校提交材料原件。学校严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1、深圳户籍的学生

(1)户籍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身份证和全家户口簿,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3)《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附件1);

2、台湾籍的学生

(1)父母及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户籍誊本原件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3)区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4)《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3、华侨子女:

(1)父母及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父母双方及子女的个人身份证件(护照);子女出生证;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4)《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4、非深户籍的学生

(1)户籍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和全家户口簿,父母双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父母一方为深户的可免提供另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计生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和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4)监护人在深就业或社保证明材料:

①父母一方为非深户籍的,可提供本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提供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监护人必须是法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

②父母一方为外籍的,可提供驻深单位工作证明;

③父母一方为深户或港澳台籍的,免提供在深工作证明材料。(5)《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5、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属于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节

转入程序

第十条

中小学生转学须先经书面审批程序,再通过学籍系统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书面审批及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流程:

1、学生监护人联系拟转入学校,了解相关转学插班政策。

2、学生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转出学校核对信息后提出审核意见。

3、学生监护人持《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到转出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学籍主管部门需核实《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学生信息(如学生姓名、学号、年级、身份证号等),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

4、在学生监护人愿意遵守转学插班政策条件下,可以持《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并根据学生户籍类型提交相关材料(参见第九条)。

5、转入学校在两周内按照本章第十三条进行初审,如同意学生转入,转入学校在《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并登记在《福田区转入审核统计表》(附件2)上,由转入学校上报教育科进行审核。如因学位紧张不能接收,学校须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6、区教育局教育科根据学校填报的《福田区转入审核统计表》具体情况进行核办,并在《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7、经区教育局教育科教育科审核同意转入的,转入学校通知学生监护人录取结果,并将《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交监护人,由监护人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对教育科未审核同意的,转入学校须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8、学生监护人需将一份《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上对该学生做转出处理,监护人在转出学校领取《转学证》和《学生学籍表》。同时附上另一份《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上上传转学资料进行全国和深圳市转入处理。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福田区转入审核统计表》在学籍系统上进行审核。

9、转入学校通知学生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校报到。

10、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图

第五节

学校办理转入办法及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转学插班须按照登记、材料审核、积分排名、教育科复核、录取五个工作步骤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学校须在放假前两周做好转学插班准备工作,同时需公告本学期各年级学位空额情况,转学插班办法、具体时间安排以及联系方式。安排学校服务窗口做好咨询工作。如学校本学期没有学位空额,不接收转学插班学生也需公告。

2、放假前两周为转入申请登记时间。学校须登记符合条件的转入申请,并审核转学材料。

3、开学第一周,学校按照第十四条积分标准对登记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积分排名。学校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从高到底进行录取并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4、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审核本学期拟转入名单。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转学插班积分政策确定录取名单及最低录取分数。对未录取的学生家长,学校需及时告知,以便家长及时申请其他学校。

5、经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学校填写《福田区转入统计审核表》上报教育科审批,学校根据教育科的审批意见通知所有申请转入家长结果,并在学籍系统上做转入处理。(《福田区地方学籍与全国学籍系统转学暂行办法》见附页)

6、开学一周内,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继续受理转学插班申请,但学校须优先录取在学校公示的最低录取优先级之上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监护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情况,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进行积分排名,并按照积分从高到底录取。学校积分转学规则如下:

注:学生监护人享受国家、地方优待政策,其子女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须按招生标准认真审核监护人材料,如实计算积分,不得私自或在无相关凭证条件下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受理转学申请时应及时到职能部门送审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学校须保留复印件备查。教育科将在复核时要求部分学校递交材料抽查。

第六节

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对于招生时由于积分不足,被原申请学校分流至区属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原申请学校不予受理其转入申请。但学生监护人如果住房性质或者学生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积分提升。原申请学校可以受理转学申请,但也须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未能安排转学的深圳户籍或福田区内购房*或华侨子女或台湾户籍插班生,由学校开具《学位已满证明》,教育科综合全区各学校学位情况进行协调。非深圳户籍的学生如因积分偏低,没有被申请学校录取,须自行联系其他学校商量转学插班事宜。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处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就读,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挂读”或“试读”。

第二十一条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假期转学的,学校应指引家长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转入申请。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组织任何形式的插班入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中学校应根据深圳市中考中招政策的变化,对转入学生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发生转入学生不符合深圳市中考中招政策的情况。

第三章 转 出

第一节 转出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动、家庭地址迁移等正常原因,可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不正当优质生源争夺,当学业优秀学生没有正当合理的转学理由(如监护人房产地址变更)而要求转入区内其他学校就读时,原学校可以拒绝该学生转出本校申请。如区内其他学校强制接收该生试读或挂读,转出学校应当向区教育局投诉接收学校的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招生时因积分不足而被分流至区内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监护人住房性质或学生户籍性质没有发生改变的条件下申请回流至原申请学校,如不能提供其住房材料属于原申请学校地段,现就读学校可以拒绝其转出。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两条外,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监护人的转出申请。

第二节

监护人办理转出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1、监护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

2、转出学校须核实《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所填信息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3、监护人持《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到转出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4、转入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以《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盖章确认为准),转出学校才能在学籍系统上做转出处理,并将《转学证》和《学生学籍表》密封交监护人。

第三节 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进入本校就读并取得学籍,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转出。

第三十条

转出学校不得在没有转入学校及其学籍管理部门同意转入情况下,私自转出学生学籍。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学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学后未到校注册的暂住户籍学生,学校应尽一切可能与家长或接收学校联系,督促其办理转出手续,从未到校之日起1个月后,若确实无法联系,由班主任书面说明,校领导审批盖学校公章,做异动处理。以后若该生在未毕业前要求返校就读,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教育科做异动撤消处理。深圳户籍学生未到校上课也未转到其它学校就读,学校应与家长联系,督促其返校就读,必要时可与当地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做家长工作,动员其返校读书,若仍然无效,学校应写出书面材料,报教育科备案(学籍保留一学期,超期做异动处理)。深圳户籍学生在未办理任何转学手续情况下,已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须应尽一切可能补齐转学材料,必要时与接收学校联系,请其协助将已盖公章的转学联系函或转学证送学校。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中专、技校或职业高中就读。如学生家长到教育局提出要求,申请转入上述各类学校,由教育科研究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暂住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各初中学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发放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证书,不得以发放义务教育证书为条件,动员在校学生放弃中考。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一节 休学申请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1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2、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3、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节

休学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休学:

1、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填写《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

2、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因伤、病办理休学,监护人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学生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交费发票)和休学建议书;到国外、境外就读需办理休学手续的,需要出具出国护照、签证及国外学校接收函等有关证明。

3、监护人、教导主任及校长在《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校或监护人送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4、学校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系统上办理休学。

5、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三节

休学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转学。出国、出境休学的,保留学籍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节

复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复学时学校须提供《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医院的疾病康复证明或其他权威证明申请复学。

第五节

复学流程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后,按照以下程序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监护人向学校提交医院的疾病康复证明或其他权威证明。

2、学校将《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及其他材料送教育局审核。

3、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系统上办理复学。

第六节

复学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但不得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第四十一条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由监护人根据上述休学流程办理续休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报区教育局异动其学籍。学生死亡的,凭死亡证明资料注销学籍。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其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五章升级、跳级

第一节

升 级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和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学校在学籍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二节

跳 级

第四十五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高一年级学业程度,可以跳一级,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三节

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一节

毕业生毕业、结业、肄业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二节

学校办理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流程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学生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验印工作:

1、根据毕业证制作要求,补充采集初三年级毕业生照片。

2、学校在学籍系统 “九年义教证采集”中对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将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后对毕业生做“毕业”(“结业”“肄业”)审核。

3、学校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附件4),盖章审核后,一式两份报教育科。

4、《名册》经教育科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5、教育科在学籍系统上进行毕业确认。

6、软件公司根据系统验核名单制作、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述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

7、学校打印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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