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肉市场管理规范_鲜肉市场管理中的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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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肉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鲜肉市场管理,规范鲜肉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管理鲜肉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鲜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鲜肉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鲜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本规范所称鲜肉批发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进行鲜肉批发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鲜肉经营行为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主办单位规范

第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在市场专营公司营业执照中取得鲜肉经营项目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经营规范和有关要求的协议退出条款;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鲜肉购销台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鲜肉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设立市场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定期对市场内鲜肉质量进行抽检;或与有资质的鲜肉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跟踪了解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必要时对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杜绝不合格肉品上市;

(五)配备有资质的复检员对进入市场的鲜肉进行复检。鲜肉复检员负责感官检查,核对检疫票据、进货渠道,并按要求填写复检单;

(六)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投诉纠纷;

(七)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平秤及公示栏,公布鲜肉质量抽检结果、市场主体和商品退出情况以及违法经营者名单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

(九)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十)分行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十一)统一经营者服装;确定统一位置悬挂证、照、牌;统一为经营者制发胸卡、物价牌、销售“信誉卡”;配备合格的计量器撸?br>

(十二)配备经统一培训的市场管理员及卫生保洁人员,设有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并保障市场环境卫生良好。市场管理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十三)绿化美化市场环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批发市场还应设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专职的交通疏导员。

第七条 批发市场应当与符合要求的鲜肉屠宰厂签订“场厂挂钩”协议。零售市场应与批发市场签订“批零挂钩”协议或经营符合要求的鲜肉。

第八条 从事鲜肉批发业务的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单独的鲜肉批发区;

(二)批发区应为厅室结构,禁止露天经营;

(三)应按市场经营规模配备足够的肉杠,鲜肉不得落地经营;

(四)实行电子结算。

第三章 经营者规范

第九条 市场内的鲜肉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场内的鲜肉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入市场的鲜肉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鲜肉的质量、卫生标准。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至7℃;

(二)建立鲜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应商入市资格、检疫票据、胴体印章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三)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鲜肉购销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并将复检单附于台账背面;

(四)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批发商销售鲜肉时应出具加盖批发市场印章的检疫票据;

(五)佩戴统一胸牌,对其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不得在摊位外经营。

第十一条 批发鲜肉应使用封闭冷藏车冷藏运输。批发商应按市场划定区域上杠销售,并明示屠宰厂名称、猪源地等信息,实行挂牌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鲜肉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引导市场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鲜肉市场监测计划,进行质量监测;

(三)依法查处缺斤短两、掺杂使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不合格鲜肉实施或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追回制度,实行市场退出,及时函告产地政府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

(一)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根据企业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鲜肉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保护商品注册商标和产地证明商标。鼓励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或服务商标。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鲜肉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订立《鲜肉市场经营者自律规则》,倡导诚信规范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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