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_法院案件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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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0-03-24 08:55)本文现已有 2019 次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法院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各类已审结、执结生效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质量及卷宗装订质量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坚持以下原则:⑴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忠于事实与法律原则;⑵独立评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原则;⑶监督、指导、激励与防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对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除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外,还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的检查和对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州中院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可从本院其他业务庭或从各基层人民法院抽调。
第六条 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当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透露所评查案件的审判机密。
第二节 评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立案案件;
(二)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
(六)再审案件;
(七)减刑、假释案件;
(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第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执期限是否合规;
(八)法律文书是否合格;
(九)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一)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第九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第十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评查人在评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等情况不明的,有权要求原承办法官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评查是指对本单位各类已审、执结的生效案件质量所进行的常规评查,包括自查和抽查。
自查可按月或季度进行,各基层法院可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评查范围并组织实施。抽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州中院每年组织对各基层法院审、执结的各类生效案件按5%-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一类生效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某一重点案件进行的评查。重点案件包括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及上级法院重点交办督办案件,当事人反复缠诉缠访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节 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进行评查时,应对被评查案件的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75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十八条 评定为优秀、不合格等级的案件原则上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直接报请院长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州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案件,可经评查小组讨论决定后直接根据多数人意见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每方面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第二十条 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根据其性质,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应同时对上述案件的立案环节进行评查。立案环节方面的问题另行反馈,不计入被评查案件的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一)确认诉讼主体错误致使案件需要再审的;
(二)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判决主文出现重大错误,导致案件需要再审的;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制作的法律文书擅自改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结果的;
(八)案件被确认国家赔偿的。
对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拟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立案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未依法裁决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再移送、退回原法院或不依法立案的;
(四)未经批准超级别管辖的;
(五)对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未尽告知义务即将案件按撤诉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的;
(七)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立案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立案登记表应当填写而未填写或填写不全的,扣2-3分;
(二)案由、案号不规范、不完整的,各扣3分;
(三)案件受理费收、减、免、缓等手续不全的,各扣5分;
(四)立案审查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五)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
(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七)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
(八)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九)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十)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一)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二)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三)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四)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三)漏判自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自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
(六)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刑事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辩护人、代理人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依法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扣5分;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扣5分;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变更情况的,扣5分;
(三)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没有公开开庭,或者不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公开开庭,扣5分;
(四)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五)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定罪正确,案件量刑虽在法定幅度内,但明显畸轻或偏重并被改判的,扣10分;
(七)二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就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的,扣10分;
(八)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九)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十)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一)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六)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漏列诉讼当事人或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四)民事案件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导致案件因新证据而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释明义务,造成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的;第二,对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的;第三,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并且也未作出说明的;
(五)民事案件漏判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或裁判超出本诉或反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部分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
(七)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
(二)案由确定明显不当的,扣3分;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四)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
(五)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没有公开开庭,或者不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公开开庭,扣5分;
(六)庭审、调查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七)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八)按照规定应当组织调解的案件未作调解工作的,扣10分;
(九)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
(十)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二)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三)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四)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十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七)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九条 民事调解案件、行政侵权附带调解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调解案件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签名的,扣10-15分;
(二)经普通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无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扣10-20分;
(三)虽然可以不制作调解文书的调解案件,但当事人要求制作却未制作的,扣5分;
(四)调解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
(五)需要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案件,虽然经第三人同意后调解结案,但却未依法向第三人送达调解书的,扣25分。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执行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5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扣5分;
(四)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复议申请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扣10分;
(五)解除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六)执行笔录未经当事人未签名(捺印)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扣3-5分;
(七)评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八)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3-5分;
(九)采取罚款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15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执行款物的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十一)债务分配顺序或比例不合法的,扣5分;
(十二)执行和解手续不完备的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10分;
(十三)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合法的,扣5分;
(十四)执行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扣5分。
第三十二条 法律文书方面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法律文书首部的文书名称或字号错误,或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二)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明显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漏列诉讼参加人的,扣5分;
(三)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四)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楚的,扣3分;
(五)列举证据不详实、无序的,扣2分;
(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2分(属引用法律错误的,在实体处理中扣分,文书中不再扣分);
(七)裁判理由阐述不当或说理不清晰、不透彻的,扣3分;
(八)裁判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3分;难以执行的,扣10分;
(九)法律文书(含调解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2分;
(十)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多字,每错漏多1字扣1分。
第三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未编页码或编写页码错误的,扣1分;
(二)未按规定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三)装订顺序不当,或有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它案件材料的,扣1分;
(四)卷宗夹有金属物的,扣0.5分;
(五)封面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扣0.5分;
(六)目录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的,扣0.5分;
(七)案卷明显漏装相关材料的,扣1分;
(八)送达回证未归档或未全部归档的,扣1分。
第三十四条 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理方面,或在案件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方面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集体讨论后,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三十五条 同一案件中的同一问题涉及从不同角度同时扣分情形的,仅按照扣分多的情形扣一处分,其他处不再扣分。
第三十六条 评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可做出不同严重程度的理解和判断的,如既可理解为笔误也可理解为主观故意的,按照情节较轻的理解扣分。
第四节 评查反馈与运用
第三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通报、汇报和报告制。
第三十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季度或每半年应定期通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年应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年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一次本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情况。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应同时汇报本辖区内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条 各基层法院每半年向州中院报告一次本院进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结果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州中院每半年向省高院报告一次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应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评查意见,被评查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说明情况或申辩。申辩理由未被接受仍继续申辩的,由被评查单位书面报请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的领导决定,或提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和加强防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
第四十三条 经评查发现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界定为违法审判(执行)类型的案件,应同时通报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
第四十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应当载入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的审判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讨论通过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暨讲评实施办法》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提前评审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