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幼等级评审实施办法(定)_贵州省安全实施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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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暂行办法》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二章 评审等级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

况在正式评审前不得向被评妇幼保健机构泄露。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妇幼保健机构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自愿申报评审等次,包括甲等、乙等。

第十六条 申报三级和各市(州)第一家二级甲等的妇幼保健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说明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等级沿革、申请理由、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根据《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自查情况;

(三)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自查评分表;

(四)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惠民医疗、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五)妇幼保健机构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情况;

(六)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

(七)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

(八)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设臵规划、执业情况、遵纪守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事故等情况的意见。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3年(含评审年度)。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后,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受理通知,适时安排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申报妇幼保健机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

(一)未按时申报的;

(二)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的;

(四)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的;

(五)不符合《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

(六)不符合《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

(七)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

(八)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影响评审工作的。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书面受理后,发现妇幼保健机构有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涉稳事件、重大医疗事故或假借评审名义违反相关规定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的,可以立即终止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程序,并书面告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申报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呈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或议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的等次和评审结果确定评审结论。

评审结果达到或超过申报等次的,按申报等次确定。如申报三级乙等,但评审结果达到三级甲等的,仍评为三级乙等;评审结果未达到申报等次但达到合格标准(1200分以上)的,只定级别不定等次。如申报三级甲等,评分结果为1200--1799分,只定三级不确定等次(不能顺延为三级乙等);评审结果未达到申报等次也未达到合格标准(即1199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只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结果,不再提请表决。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达到合格标准或甲等、乙等的,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和表决。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表决结论为最终结论。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数不低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为有效,评审结论以实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七章 评审周期

第三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论后,应及时将评审结论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发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认通知。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做确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如果因为一票否决未进行评审,或评审结果为所申报的等级的,下一次申报需至少间隔一年;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只定级(二级、三级)未定等(甲等、乙等)的,整改期为半年至1年。整改期内,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整改后应书面向省卫生厅申请复核,省卫生厅委托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对上次评审中有问题的部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按第三十一条作出最终结论。超过1年整改期未申请复核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申报未被受理,或受理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未组织评审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为4年。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八章 复查与抽查

期间应设臵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妇幼保健机构干部职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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