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_行政诉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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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状
原告:李玉芳,女,汉族,资中县人,出生于1981年12月9日,家
住资中县狮子镇坊家铺村1组13号
被告:资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10日内为原告女儿李忻办理户籍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玉芳和饶显志于2003年8月18日在资中县狮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川资狮2003字第111号)。于2007年11月19日生育,女,取名李忻,现年7岁(未上户)。
原告多次到资中县公安局狮子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该所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进户籍登记。原告在2014年7月4日再次来狮子派出所,一位自称是王所长,说是县上规定,下午3点50分又在资中县公安局户政科办公室,一位办公室办公负责人自称姓吴,警号083066,说你手续不全,你找计生办。我说上户是你们公安局的事。原告2014年7月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李忻户籍申报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离婚证等相关材料,派出所收到没回答。2014年7月9日下午3点去派出所问,有位警官说不关他们的事,王所长不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发《1997》20号,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之规定,进行公民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户口登记实际申报登记制度,即婴儿出生后只要提出户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应予以登记。被告以需计划生育罚款票据为前提才予以登记的做法违反该条之规定。户籍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是两层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被告不为李忻办理户籍登记的行为,属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为行政不为。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你院,望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玉芳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