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_造价工程师委托合同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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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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