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_人事代理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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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5-02 14:27:10 来源: 点击:622
龙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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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各单位:
《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人事代理是指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市《关于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理机构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二、代理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镇(区、街)、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龙单位及内联企业,国(境)外企业驻龙办事机构等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聘用的人员,应委托人事代理。
其它企事业单位(含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各单位)自愿委托人事代理。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自费出国留学和离职进修的;受聘到外地工作,但不转移户粮关系的;自谋职业,尚未落实单位的。
(三)代理对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是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是被用人单位聘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其他国家正式职工。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委托人事代理: 正在立案审查,没有结案的;与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正在调解、仲裁之中的;掌握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未转移到我市的;其他不宜接收 人事代理的人员。
辞现职和被辞职人员,原则上仍按烟办〔1992〕33号文件和烟人〔1993〕70号文件执行,暂不列入人事代理的范围。落实工作单位并恢复干部身份后,可以按规定委托人事代理。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落实工作单位经分配机构派遣后办理委托手续。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不受理。
三、代理内容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可以代理下列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3、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签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6、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7、办理委托对象在代理期间的离退休手续;
8、人事统计年报;
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可代理下列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
2、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资格(水平)考试报名、晋升的申报;
3、管理人事关系,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5、认定工作身份;
6、工龄计算;
7、调整档案工资;
8、办理离退休手续;
9、提报出国政审;
10、代办社会保险;
11、人事统计年报;
12、协助就业推荐;
1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委托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业务。
四、代理期限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一般应与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如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可续延代理期限。初次代理人员期限可为1-3年。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期限:
1、属解除或中止劳动(聘用)合同及自谋职业的,代理期限不超过2年;委托人应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3个月内,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超过3个月的不予代理。
2、属自费出国留学的,代理期限不超过5年;属离职进修的,代理期限不超过2年;
3、属受聘本市和外地工作的,代理期限同用人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如延长聘用合同期限可续延代理期限,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代理政策
(一)认定身份: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属国家统招统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属国家不包分配的计划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聘用干部手续。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属在职国家干部的,在代理期限内保留其原身份,超过代理期限的,不再保留其原国家干部身份,可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其取消原身份前的工龄和聘用干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属受聘本市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
(二)档案工资的调整: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根据其受聘单位的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原属在职的,按其原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原受聘本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其受聘单位的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三)代办保险:
1、代办养老保险的范围是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市人事局、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分别设立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账户,按有关规定核实缴费金额,分别交人事、劳动保险机构管理。
2、代办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缴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在国家、省和烟台市没有规定之前,暂根据其执行的工资类型,按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人自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清代理期限内的养老保险金总额,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规定代缴保险机构。委托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的金额多退少补。
4、在委托人事代理前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档案工资根据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委托人事代理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按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金。
5、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其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拨至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7、今后社会保险机构开办的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代办服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暂根据其执行的工资类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四)计算工龄:
1、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委托人事代理前、后的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计算。
2、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计算退休费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准。开展社会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其它: 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口政审、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和委托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它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
六、代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代理项目)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
2、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对委托单位基本情况、用人条件、委托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二)个人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理由和项目)和人才流动登记表。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属自费出国留学或离职进修的,出具出国或进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属受聘本市或外地工作的,出具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属自谋职业的,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自谋职业的证明;
2、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取委托人的人事档案,并对其有关情况和委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调转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转出人事档案时,在档案中装入《烟台市人事代理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证明书》。
七、其它事项
1、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份,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验一次,逾期不办理核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以及在代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终止与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已经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原则上执行原规定和原已签订合同;个别单位确需更改委托项目的,可按本实施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3、按上级规定,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暂按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人调发〔1990〕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40元,分别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上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费用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0〕鲁人字第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专项用于人才流动的各项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主题词:人事代理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