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规则_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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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 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三)诉讼文书方面:
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
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 案件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 案件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
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
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
3、程序合法
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