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和处理_公文写作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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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和处理
一、公文基本概念
1.公文的概念。公文是国家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作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文件。
2.公文的特点。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3.公文的功能。①领导与指导的作用;②沟通联系的基本手段;③规范作用;④机关之间横向联系的纽带;⑤宣传教育作用;⑥记录作用。
4.公文的分类。①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②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③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④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文件等;⑤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⑥收文、发文。
5.通用公文的文种。共计15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6.公文文体。即文章的体裁。首先,公文具有应用文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应用文体。其次,公文又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表现在: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式。
7.公文的语言特点。①庄重——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②准确——指语言真实确切,无虚假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符合实际。③朴实——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流畅,通俗易懂。④精炼——指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繁,服从行文目的及表现主题的需要,当详则详,当略则略。⑤严谨——指语言含义确切,文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⑥规范——指语句不仅合乎语法及逻辑原则,而且要合乎公务活动的特殊规范性要求。
二、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㈠公文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4.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5.联合行文。⑴“同级机关”。⑵“协商一致”。⑶“党政军民”。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6.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⑴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⑵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⑶“请示”、“批复”、“函”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
7.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8.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9.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㈡公文拟制
1.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2.草拟公文应做到:
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②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③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④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⑤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⑥结构层次,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⑦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⑧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⑨公文中的数字,包括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4.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5.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6.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㈢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㈣发文办理
其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㈤整理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㈥公文管理
1.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3.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4.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6.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7.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8.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9.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10.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文的格式规范
1.份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原来只有机密、绝密文件有要求。一般用3号黑体,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这三个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版头。上行文的版头已经取消,请示件、报告件使用正式发文的文头纸即可。
5.标题。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6.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具体标注方法是在用印页上空一行,左空二字,在括号内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7.附件内容。“附件”二字后面不再加冒号。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8.落款署名。原来要求署名不盖章,盖章不署名,现在要求除电报、会议纪要以外,一般既要落款署名,又要加盖印章。
9.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10.版记。
(1)全部用4号仿宋体字,原来都是3号字。
(2)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位置,左右各空1字。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冒号后标注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日期是指文件的送印日期,而不是文件的签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编排在抄送机关下1行位置,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4)版记中不再保留“主题词”和“印制份数”。
(5)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11.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