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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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证券期货反洗钱 2010-11-23 21:07:55 阅读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宋名穗。欧阳坚,胡滨 《金融与经济》 2010年第5期
宋名穗,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欧阳坚,女,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南昌 330008); 胡滨,男,江西上饶人,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江西上饶 334000)随着证券期货业务领域的不断开拓和深入,非面对面业务已成为其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该业务在给客户提供快捷、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对当前证券期货业领域开展反洗钱非面对面业务的现状、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关键词]证券期货业;反洗钱;非面对面业务
【中圈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l0)05一0092—03
在金融行业中,非面对面业务的开展是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随着证券期货业务领域的不断开拓和深入.它以其特有的优势发展成为证券期货业务领域的重要业务.并已成为其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该业务开展在给客户提供快捷、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利用工具,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证券期货业反洗钱非面对面业务所面临的现状
2007年以来,我国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逐步展开,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证券期货公司进行洗钱,各证券期货公司加大了控制对业务中可能被洗钱活动利用的环节,并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纳入到日常风险管理之中。然而由于证券期货业的行业特殊性、业务模式复杂性,当前,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一些风险:一是随着网上交易业务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工具种类也不断增加。电子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可使金融服务便捷高效,但不利于监管。因此,网络交易的开放性、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银行与证券问服务的不间断性,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非面对面业务进行洗钱带来了可能。二是随着证券期货市场非面对面业务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太适合我国证券期货业的实际情况,不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报功能,不能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的发生。三是防止网上交易与电子支付结算方式被用于洗钱,已经成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开展的现实问题,同时随着证券期货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量也逐年增大,传统的交易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网上交易已成为客户的首选,但同时也增加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四是目前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对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炒股系统、自助交易等非面对面业务监控的技术要求及交易操作缺乏手段.主观能动性较差。
二、证券期货业非面对面业务存在的问题
当前,非面对面业务的迅速发展给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非面对面业务开展中证券期货业所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非面对面业务市场存在制度性缺陷。从调查中发现,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了反洗钱技术保障、稽核审计、责任追究以及反洗钱有关工作制度,但由于证券期货业的行业特殊性、产品多样性、业务模式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大部分证券期货公司没有根据非面对面业务的特点及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制定一整套专门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失。加之受证券期货公司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方面的限制,使得各营业网点在开展非面对面业务时,不知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从而造成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工作无章可循,不能有效地预防洗钱活动的发生。
2.对客户身份识别手段依然滞后。一是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公司对客户身份信息的查验没有一个有效的验证系统,同时,证券期货业在履行对自然人的身份核查时没有使用“联网核查系统”,基本上是靠人工“肉眼”识别,主观随意性较大,从而导致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二是缺乏有效的后续识别手段。各证券期货公司在办理非面对面业务时,只注
重把住“人口关”。然而,在非面对面业务开户成功后,由于在以后网络交易中缺乏面对面的接触,同时客户又大都在网络上进行证券与期货买卖,客户几乎完全离开证券期货公司的视线,使得非面对面业务有可能成为洗钱的捷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便形同虚设。三是在客户交易资料保存方面,期货经纪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形式上开展了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办理开户时也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及其他证件复印件并进行登记、提供本人彩色照片等。但目前绝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通过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而期货交易系统识别客户的唯一依据是客户交易号及密码。这样洗钱者就可能通过利用他人的交易号实施洗钱行为,从而逃避监控。
3.对网上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难。一是目前证券期货公司已基本消除了现金收付的做法,现金收付业务均经由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因此证券期货公司理论上应不再发生大额交易。但是目前的计算机系统都只把人民银行出台的十几条规定作为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这是远远不够的。调查结果显示:有的证券期货公司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尚处于“零报告”状态,有的证券期货公司将进入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可疑交易未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判断而是全部报送。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缘于证券期货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如何甄别更加复杂的网上可疑支付交易面临困难,从而导致反洗钱监管工作出现“真空”。二是利用证券转托管非面对面业务进行大额资金交易。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
一证券公司的证券转到另一个证券公司托管。如:甲客户从X银行转入A证券机构1千万元资金,在A证券机构买入股票交易后,转托管到B证券机构,同时在B证券机构更换存管银行为Y银行,其后甲客户在B证券机构卖出股票后,再将资金转出到Y银行账户。上述交易显示,如果客户将大额资金直接从X银行划转到Y银行,就会被作为大额交易报告进行报送,但通过证券转托
管业务进行以上操作后,既不涉及到现金划转,也不属于证券公司可疑交易报告范畴,证券公司也无法监控该账户情况和资金后续的去向,由此规避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同时由于转托管业务使得证券的托管券商、与证券账户相关联的保证金结算账户发生变化,从而为掩饰资金去向、掩盖资金来源提供可能。
4.非面对面交易方式的隐蔽性、虚拟性特点加大了洗钱风险。一是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达到贿赂目的,便接受巨额委托理财资金。意图是使用委托资金低价买入股票.再配合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促使股票上涨,最后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对手交易高价接下股票,从而使得委托资金获得表面合法的巨额投资收益,隐瞒其贿赂目的。正是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网上交易等非面对面方式操纵多个账户,并在多家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操纵手法复杂多变,高度隐蔽其真实身份,致使证券期货公司难以发现其背后的真实意图和贿赂行为。二是依据现行业务规则,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期货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开立基金账户、申购、赎回、转换基金。投资者只需开通网上交易,无须到证券期货公司柜台便可开立账户进行交易,由于非面对面网上交
易是一种虚拟环境,没有笔迹等实质痕迹,存在很大隐蔽性。对客户的真实身份难以辨别,对交易资金的用途也难以控制。如果洗钱的犯罪分子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密码操作,即可实现资金转移,而银行工作人员短期内很难掌握网银账户资金是否在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长期闲置的证券账户是否突然启用等,尤其是客户通过网银渠道购买股票、期货黄金等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交易对手信息更是无法获得。
5.证券期货业对交易资金的“进出口”无从把关。目前,由于证券期货公司执行了客户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使得其对交易资金的“进出口”关难以监控:只能依靠各金融机构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把关。但各金融机构仍把发现可疑交易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往往只关注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面上实时发生的业务,而忽视了对网上交易资金走向的分析和甄别.尤其是缺乏对网上交易业务的系统性分析,对网上交易洗钱的资金汇划的快捷性、身份运作的隐蔽性、操作地点的任意性等缺乏足够的重视,忽视了对网上交易资金的“进出口”关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分析”三大环节。有些银行对网上交易反洗钱资金监测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客观上形成了资金监测的“死角”。
三、加强证券期货业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加快制定金融机构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为强化对非面对面业务的风险控制,人民银行应会同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非面对面业务准入以及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流程控制和可疑交易监控的相关要求.便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与资金监测协作机制。2.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提高身份识别技术。建议:一方面由反洗钱主管机关牵头,联合金融、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公安、司法等部门,相互之间协调配合,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帮助证券公司解决查验信息的困难.提高工作效率并改善工作效果:另一方面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当前美国部分金融机构已在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等非面对面业务领域运用生物识别手段验证客户身份,如通过指纹识别、虹膜识别、人脸识别、手指静脉识别、声音识别、签字识别、步态识别、敲击键盘节奏等技术判别用户身份,较好地解决了账户被借用、盗用的问题,以解决交易当事人真实身份无法识别的难题。
3.全方位监控非面对面业务可疑交易行为。一方面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非面对面业务领域支付交易的监控,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地实现对异常资金交易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洗钱行的特征,设置并定期修改非面对面业务关联性和资金流向的数据分析模型,通过系统监控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堵截洗钱行为;
另一方面建议人总行组织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对现有证券期货市场及各项业务进行调研,充分考虑该产品、业务的发展趋势,完善、修改可疑交易行为标准,并将非现场交易行为特征纳入交易所需要上报的可疑交易行为标准中。
4.强化和控制非面对面业务的交易额度。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类别及办理的非面对面业务类型,对客户的交易额度和交易次数进行必要的控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和降低洗钱风险。如可设置客户对外支付的单笔支付金额限制、当日累计支付金额和笔数限制,当支付金额或笔数超过这些限制时。电子业务处理系统将拒绝客户 的业务请求,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加强交易资金的实时监控。关口前移。针对目前客户交易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制度,金融机构应加强交易资金的监控。一是各金融机构要把好资金结算关。对进入网上交易结算渠道的资金进行严密监控,同时,记录可疑客户网上交易流水账及其他相关信息,列入银行备查名单。并锁定该资金账户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跟踪.一旦此账户或关联账户出现问题,便于对其进行
分析调查。二是把好日常业务监控关。严密监控网上大额现金存取、转账等可疑交易,对每一笔网上资金交易应严格按照反洗钱规定进行审核,不放过任何洗钱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