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省司法厅监制)_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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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监 制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X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甲方与
一案的第 审诉讼/仲裁代理。□
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 □
2的授权;
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10、甲方的义务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11、证据和财物
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年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12、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
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17、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成果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
18、违约和赔偿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19、不保证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0、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