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_目标责任考核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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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甘公发[2009] 148号 2009年11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促进公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省公路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为宗旨,积极转变考核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创新与传承相结合,确保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科学、合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各公路总段(分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年度目标责任确定的主要依据是:上级部门批准或确定的职责;省公路局同各公路总段(分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正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省厅、局安排要求各公路总段(分局)完成的工作任务;省厅、局交办或领导督办的事项等。

第六条 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由职能绩效目标和行业文明建设目标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全省公路系统职能绩效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总分值7 00分):

(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200分);

(二)高等级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200分);

(三)桥梁养护与危旧桥加固改造目标(75分);

(四)安全生产管理目标(75分);

(五)车辆通行费征收及管理目标(75分);

(六)基础工作管理规范化目标等(75分)。

第八条 行业文明建设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总分值300分):

(一)思想理论建设(50分);

(二)班子建设(50分);

(三)党风廉政建设(60分);

(四)工会及团(青)工作(30分);

(五)文明创建工作(60分);

(六)新闻宣传工作等(50分)。

第九条 省公路局鼓励各单位在目标责任完成过程中进行创新探索,对有创新理念和创新举措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经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不高于30分的鼓励加分。

各单位在目标责任上的创新理念、举措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应当形成单项材料,在检查考核时提供给考核领导小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职能绩效目标为700分,行业文明建设目标为300分。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或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计算分值。未承担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任务的总段,相应项目考核分值取全省公路系统平均得分计分。凡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单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该项目得分由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成立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公路总段(分局)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于当年11月底前向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二)考核。由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公路总段(分局)目标责任进展、落实情况进行平时抽查,并组织进行年终检查或检测考核。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和检查考核确定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

(三)复核。由公路局召开会议对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评议、排序。

(四)审定。由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将复核结果报经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决定奖惩。

第十三条 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专业检测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平时抽查占40%,年终综合检查占60%。平时抽查和专业检测根据工作需要分项安排进行,年终综合检查由省公路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局相关处室和部门按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计分办法,经局会议研究后印发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和奖惩

第十五条 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确定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双定考核制”,即定性上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定量上按考核得分进行全省排名。

第十六条 省公路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养护预算中设立目标责任考核专项奖励基金,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目标责任中的有关专项工作进行奖励,同时,也可按照相关考核排名情况实行预算调节制。

第十七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外,对未完成目标工作任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省局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诫勉谈话,并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视其情况建议厅党组按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干部调整。

第十八条 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不得评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全省公路系统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通过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在全省公路系统进行通报,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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