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_甘肃省交通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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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单位
1、本表由各市(州)交通局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数据,不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各市(州)交通局填报的内容还包括县交通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年 月至 年 月”为报表数据起止时间,“核表人”为单位负责人,“填表人”为实际填表人,“填表时间”为报表实际上报时间。
二、纵向栏目
(一)案件的区分材料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 1 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43栏的“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案件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1、第2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数值为第3、第4数值之和;
2、第3栏“复议前置”内,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3、第4栏“选择复议”内,填写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申请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案件数。
(四)案件处理
1、第5栏“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第6栏“不予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前段(分号以前)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3、第7栏“告知”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后段(分号以后)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4、第8栏“转送”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
5、第9栏“其他”内,填写除上述4种情况外特殊处理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复议机构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而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
1、第10栏“公民”内,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
2、第11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3、第12栏“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1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不动产的强制拆除决定(公告、通知等);对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收费决定单独统计,收费决定以外的案件,按“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统计。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6条第8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干预经营自主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5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7、其他
填写除第18至28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18至28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30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第31—36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3、第37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4、第38—41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38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39栏(自愿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40栏(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41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5、第42栏“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十)未审结
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案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纵向指标核对
1、(本统计时段的)1=(上一统计时段的)43;
2、2=3+4+5+…9=10+11=13+…15=16+17=18+…29;
3、1+5=30+43;
4、30=31+…42。
三、横向栏目
“备注”栏内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说明。
四、统计时段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实行一年两报。
2、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上半年的统计信息;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全年的统计信息。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附件4:
《甘肃省交通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市(州)交通局、省运管局、省征稽局、省水运局(省海事局)、省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应诉单位接受的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数据。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所属下级单位和本机关的所属执法机构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年 月至 年 月”为报表数据起止时间,“核表人”为单位负责人,“填表人”为实际填表人,“填表时间”为报表实际上报时间。
3、本表每年填报两次。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上半年的统计信息;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全年的统计信息。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4、本表有关事项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的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