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核准程序_食品生产车间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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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核准程序
申请受理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县食药局提交申报材料
1、《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核查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或业主)身份证明、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3、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4、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5、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6、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7、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已办理的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9、近期(1个月以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全项目检验报告;
10、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各食药所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嘉鱼县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书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现场核查
1、各食药所在5日内开展对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现场核查,并填写有关文书
2、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应退回小作坊申请材料,限期整改后重新审核
审核
1、对抽样检验合格的小作坊,县食药局应在1日内发给《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2、对抽样现场核查、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小作坊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审核
3、食品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核发
《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有效期为壹年。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食药监管部门申请。
《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核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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