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_专项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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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业主委员会 委托方登记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类型:。坐落位臵: 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甲方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臵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按照 级标准提供服务。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 住宅: 元/平方米/月;商业: 元/平方米/月。
2、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 [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若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业主每月五日前交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九条 车位场地占用及清洁维护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1、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缴纳车位场地占用及清洁维护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臵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场地清洁维护费。
3、乙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用,不承担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与保管责任,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乙方保管的,需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甲方若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部分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第七部分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2、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监督权。
3、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4、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5、在乙方办理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臵为。
6、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7、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8、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9、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督促其交纳。
10、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督促其交纳。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收取(或代收)的费用。
2、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建议、禁止使用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收取(或代收)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费用总额每日一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八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当按 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或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的损害。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5 因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或乙方之外的当事人故意、过失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完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必备的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因情况紧急需抢救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生命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门、撬窗等紧急避险行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9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10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的短缺。乙方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但由于部分业主拒绝履行包括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在内的相应义务,而导致了物业服务费入不敷出,项目物业管理工作无以为继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退出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而且毋需承担任何赔偿及违约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13 物业管理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第十部分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2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八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第三十一条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