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税务处理_土地评估增值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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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增值的税收处理(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
1、关于所得税的处理
(1)个人股东以所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公司进行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的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取得股权时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据此,个人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2月之前出资的,要在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由个人提供,不能合理提供的,由主管税务机构依法核定。
(2)法人以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视同销售和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转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转让的评估价为“销售收入”,以账面价值为“成本”,以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以股权出资,则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成本。【以评估后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价值和摊销年限可能改变,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则符合商业实质认定】
2、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适用于法人投资者以存货、动产等出资)
以存货对外投资,应以协议价格为基准,价格不公允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该进行资产评估。而以存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按照评估值确认收入,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评估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存货(账面价值),贷:主营业务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对价】
销售动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