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_美国联邦法院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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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系统 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体系的关系

概括了下 主要体现为这三点:(注意黑体字及阴影部分)^。^

1、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2、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我总结:大致为涉及州范围以外的案件)

Ps: 只有在那些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上,当事人一方才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如果没有涉及到诸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剥夺之类的联邦性质问题,联邦法律不能干涉州法律的判决程序。

3、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Ps: 当某些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存在时,原告当然可以选择被认为更能同情他所做行为和理由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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