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强制引航法律摘编_外轮强制引航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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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强制引航---法律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 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第四条 : 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三、《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第一条: 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在港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一律实施强制引航。外轮未经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不得擅自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但是,在锚泊中的船舶,如果遇到天气剧变等危急情况,引航员未及登轮的时候,为了保证安全,可以在向港务监督报告的同时,在锚位附近自行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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