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核准_市政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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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
(三)分期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项目,要在办理最后一期前,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四)经地名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地名证书》;
(五)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七)《临时管理规约》;
(八)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非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议标结果通知书》;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非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通知》;
(九)政府保障性住房提供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和中准价格标准。
以上第(一)、(二)、(三)、(四)、(九)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房屋、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装修及内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明确;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一、申请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准需具备的条件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需要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第(1)、(3)、(4)、(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