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_全国支付系统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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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3/7/1
目录行号标准.....................................................................................................................3 1.1 1.2 2 行号规则...........................................................................................................................3 行号相关要素...................................................................................................................4
行号管理相关主体及职责...........................................................................................8 2.1 2.2 2.3 2.4 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9 支付结算处.......................................................................................................................9 支付结算司.......................................................................................................................9 清算总中心.......................................................................................................................9行号管理的内容........................................................................................................10 3.1 3.2 3.3 3.4 新增参与者.....................................................................................................................10 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10 参与者变更.....................................................................................................................10 撤销参与者.....................................................................................................................10 4 行号系统用户管理....................................................................................................10 4.1 4.2 4.3 4.4 申报行用户.....................................................................................................................11 审查行用户.....................................................................................................................11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11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12 5 6 7 行号申报流程............................................................................................................12 行号申报原则............................................................................................................12 加入系统...................................................................................................................14 7.1 7.2 7.3 7.4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14 新增间接参与者.............................................................................................................15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18 参与者加入网银系统.....................................................................................................19 8 变更..........................................................................................................................21 8.1 8.2 8.3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21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24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28 8.4 8.5 8.6 9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29 网银系统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33 其他变更.........................................................................................................................34 退出系统...................................................................................................................35 9.1 9.2 9.3 9.4 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35 参与者退出网银系统.....................................................................................................36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37 撤销间接参与者.............................................................................................................38 1 行号标准
支付系统行号是支付系统中用以识别参与机构的数字编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机构,应按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号系统)申报行号信息,确保行号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1 行号规则
支付系统行号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结构如下:
XXX XXXX XXXX X 行别代码 地区代码 分支机构序号 校验码 ○行别代码:表示参与者所属机构的类别,使用三位定长数字,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地区代码:表示参与者所在城市代码,使用四位定长数字,执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497-92)的标准。其中,省会(首府)城市和直辖市内管理的县(市),使用所属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使用该城市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以下的县(市),其地区代码一律使用本县(市)级城市代码。
○分支机构序号:用以区分银行机构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四位定长数字,由直接参与者自行编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会计营业部门序号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国库部门分支机构序号由人民银行国库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校验码:一位数字,采用双模算法。在行号系统录入前11位行号后,系统可自动生成校验码。
1.2 行号相关要素
1.2.1 参与者属性
1.2.1.1 大、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属性
‚大、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属性‛表示参与机构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方式,分为直接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人行、直接参与国库、直接参与商业银行)、间接参与者(包括间接参与者、代理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本指引所称特许参与者专指特许直接参与者,包括开户特许直接参与者、无户特许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人行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分支行。
直接参与国库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分支库。
直接参与商业银行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其中,代理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业务且与所属直接参与者分属不同行别的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根据其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可分为开户特许直接参与者和无户特许直接参与者。1.2.1.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机构属性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机构属性‛表示参与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方式,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2.2 所在节点代码
‚所在节点代码‛表示参与机构所在地的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CCPC)代码。支付系统业务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所在节点代码‛要素用于控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对辖内参与机构进行业务权限设臵、业务监控、业务统计等。参与机构因管理需要变更其支付系统接入点时,‚所在节点代码‛保持不变。
1.2.3 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
对于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其‚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为其自身行号;对于间接参与者,填写其所属直接参与者的行号。1.2.4 上级参与者列表
‚上级参与者列表‛填写该直接参与者上级机构的行号。为便于参与机构业务管理,‚上级参与者列表‛中指定的机构能够实时查询该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间接参与者可不填写该要素。
1.2.5 开户人行行号
‚开户人行行号‛表示为直接参与者开立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开户人行可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进行管理,包括开销户、账户查询、设臵余额最低控制金额等。
1.2.6 行别代码
‚行别代码‛表示参与机构当前所属行别类型的代码,原则上应与行号前3位保持一致。当参与机构的行别类型发生变更时,也可不变更行号,仅变更其‚行别代码‛要素。
1.2.7 所在城市代码
‚所在城市代码‛表示参与机构所在城市的地区代码,原则上应与行号的第4-7位保持一致。
1.2.8 参与者名称、简称
‚参与者名称‛为参与机构全称,可以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 角数字;‚参与者简称‛为参与机构名称的简写,可以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角数字。
1.2.9 加入系统标识
‚加入系统标识‛表示该参与机构是否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或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包括‚加入大额类型‛(选项包括‘已加入大额’、‚未加入大额‛)、‚加入小额类型‛(选项包括‚已加入小额‛、‚未加入小额‛)和‚加入网银类型‛(选项包括‚已加入网银‛、‚未加入网银‛)。
参与者可同时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也可仅申请加入其中一个系统。
1.2.10 所属法人
‚所属法人‛填写该参与机构所属法人机构的行号。根据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则,‚所属法人‛主要应用于支付系统‚资金池业务‛功能和‚全面流动性查询‛功能。‚资金池业务‛是指同一法人下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管理需要,共享法人清算账户资金;‚全面流动性查询‛是指法人机构可以一揽子查询所辖参与者的清算账户和非清算账户(开设在人民银行的内部账户)信息。
1.2.11 业务承接行
‚业务承接行‛主要用于承接小额支付系统支票截留业务。参与者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后,为确保该机构前期提出支票影像业务的连续 处理,应选择一个参与者作为‚业务承接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办理的其他业务承接也可选择通过设臵‚业务承接行‛来完成。
1.2.12 联系方式
表示参与机构的具体联系信息,包括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应为直接负责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或操作相关人员的信息。参与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行号系统进行更新。
1.2.13 备注
填写参与机构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行号管理相关主体及职责
支付系统行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支付系统行号申报的总体管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的行号申报进行管理。行号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1.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处(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处);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司);4.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2.1 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负责通过行号系统对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行号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进行申报。
2.2 支付结算处
1.通过行号系统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支付结算司审核。
2.通过行号系统提交辖内新增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行号信息,并提交支付结算司审核。
2.3 支付结算司
1.通过行号系统对支付结算处提交的行号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发并在指定日期生效。
2.通过行号系统对支付结算处提交的新增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行号信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申报行主用户。
3.通过行号系统对行号管理的基础数据(如行别代码、节点代码、地区代码等)进行维护。
4.对行号系统的各级用户权限、系统参数及日志进行管理。
2.4 清算总中心
根据支付结算司的要求,将行号数据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下发各参与机构。3 行号管理的内容
3.1 新增参与者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新增间接参与者
3.2 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
参与者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参与者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
参与者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3.3 参与者变更
参与者属性变更 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 其他变更 3.4 撤销参与者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撤销间接参与者行号系统用户管理
行号系统用户包括行号管理部门用户、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用 户、审查行用户、申报行主用户、申报行录入用户五类。
4.1 申报行用户
申报行用户包括申报行录入用户和申报行主用户。
4.1.1 申报行录入用户
申报行录入用户由直接参与者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和分配,一般由间接参与者使用,负责录入间接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4.1.2 申报行主用户
申报行主用户由行号管理部门批准生成,供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使用,负责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及其辖属间接参与者的行号申报。
4.2 审查行用户
审查行用户由行号管理部门批准生成,供支付结算处使用。负责审查辖属支付系统参与机构行号申报数据,可以对申报数据执行审查同意、退回和删除等操作。直接与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连接的特许参与者也使用审查行用户进行数据申报。
4.3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由支付结算司使用,管理全部行号申报数据,可以对申报数据执行审核同意、退回和删除等操作。
4.4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由清算总中心业务管理部使用,可以执行下载行号变更文件和下发行号变更文件等操作。行号申报流程
行号申报流程加入系统首次加入系统已加入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变更隶属关系其他变更变更退出指定系统退出系统退出所有系统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新增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变更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变更直接参与者大、小网银相额相关关行号行号要要素变更素变更撤销间接参与者大额、小额网银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大额、小额变更网银代理清算行网银行号申报原则
1.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原则上应同时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对外办理业务的,可仅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2.特许参与者可申请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3.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系统的类型应与其所属直接参与者保持一致。
4.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时,应按照先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再退出大额支付系统的顺序依次退出。
5.参与者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参与者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查。7 加入系统
7.1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总中心5行号管理部门14审查行23申报行 1.申报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行号
审查行用户通过行号系统‚申报增加‛菜单录入新增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相关信息,通过‚加入系统类型‛选择‚已加入大额‛、‚已加入小额‛、‚已加入网银‛。审查行用户录入完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批准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审核后,对该行号执行‚批准锁定‛或‚暂不批准‛的操作,对于‚批准锁定‛的,系统为该机构建立‚申报行主用户‛。4.行号数据申报
由审查行绑定申报行主用户的数字证书后,直接参与者通过申报行主用户登录行号管理系统,通过‚流程控制‛菜单将行号申报数据提交至审查行用户。
5.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行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6.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7.2 新增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行名行号数据申报由其所属直接参与者负责。直接参与者可以为其辖属间接参与者建立申报行录入用户,由间接参与者负责行号数据的录入。新增间接参与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为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和异地间接参与者。所谓本地间接参与者是指该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与其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相同;所谓异地间接参与者是指该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与其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不同。7.2.1 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
总中心5行号管理部门4审查行2直参申报行3间参(间参与直参机构所在地相同)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通过 ‚申报增加‛菜单录入间接参与者的相关信息。申报行用户录入完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所属审查行进行审查。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7.2.2 新增异地间接参与者
总中心3行号管理部门2审查行A通知审查行B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A)1间参(所属审查行B、所属申报行A)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A通过‚申报增加‛菜单录入间接参与者b行号申报信息,系统检查通过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动提交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B审查,,并发送通知至审查行A。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 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7.3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
总中心3行号管理部门2审查行1申报行
1.行号数据申报
直接参与者申报行用户登录行号系统,通过‚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该直接参与者,通过‚加入系统类型‛选择 ‚已加入小额‛。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行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5.当该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行号生效后,需要通过行号系统提交其辖属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申请,行号申报的流程参照7.2.1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和7.2.2新增异地间接参与者的流程。
7.4 参与者加入网银系统
网银系统参与者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接入机构(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下同);二是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7.4.1 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
对于已经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申请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需首先申请增加‚已加入网银系统‛的标识,再申请增加网银代理关系。
1.直接参与者在行号系统‚申报增加‛菜单中,通过‚加入系统类型‛选择‚已加入网银‛,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1新增直接参与者 及特许参与者的流程。
2.申请增加网银代理关系
(1)直接接入机构增加‚已加入网银系统‛标识生效后,申报行主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申报增加‛菜单中录入网银代理关系申报数据,并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所属审查行。
(2)审查行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菜单对申报的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管理部门对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网银系统各参与机构。
7.4.2 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网银系统由其所属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负责申报。
1.数据申报
申报行主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申报增加‛菜单,录入需新增的代理参与机构的行号信息,并提交至审查行用户。
2.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网银系统参与机构。变更
8.1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申报属性变更前,该直接参与者应解除与支付系统其他参与者的代理关系,包括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小额业务回执关系、网银代理清算行关系和其他业务承接行关系。
当直接参与者开户人行为ABS时,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必须先将辖属间接参与者归并至其他直接参与者或撤销辖属间接参与者,再退出网银和小额,同时,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销户指令,待退出小额和网银生效且销户成功后,才能申报变更属性;当直接参与者开户人行为ACS,且ACS已切换为二代支付系统身份时,直接参与者可带所属间接参与者一并归并至新的直接参与者,并在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后系统自动撤销其清算账户,但该直接参与者仍须先退出网银系统,再申报变更属性。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根据该直接参与者与其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是否相同,分为本地直接参与者变更和异地直接参与者变更。8.1.1 本地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直接参与者(申报行A)与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都是A为例。
总中心5行号管理部门4审查行A12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A)3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A)
1.行号数据初次申报
申报行A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参与者属性‛变更为‚间接参与者‛或‚代理间接参与者‛,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审查行A。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A提交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至申报行B确认。
3.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B对行号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审查行A再次审查。4.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A对申报行B提交的行号数据进行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5.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6.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1.2 异地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直接参与者(申报行A)的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的属地审查行是审查行B为例。
总中心5行号管理部门4审查行A2审查行B1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A)3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B)
1.行号数据初次申报 申报行A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参与者属性‛变更为‚间接参与者‛或‚代理间接参与者‛,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审查行A。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A提交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至申报行B确认。
3.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B对行号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审查行B再次审查。
4.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B对申报行B提交的行号数据进行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5.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6.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2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根据该间接参与者与其原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是否相同,分为本地间接参与者变更和异地间接参与者变更。8.2.1 本地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申报行A)与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都是审查行A为例。
总中心6行号管理部门52审查行A1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A)34间参(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A)
1.申请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申报行B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间接参与者‚参与者属性‛变更为‚直接参与商业银行‛,行号系统检查通过后,提交审查行A进行审查。
2.对建立申报行主用户进行初审
审查行A对直参提交的辖属间接参与者变更属性的行号数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
3.批准建立申报行A主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审核后,对该行号执行‚批准锁定‛或‚暂不批准‛的操作,对于‚批准锁定‛的,系统为该间接参与者建立‚申报行A主用户‛。
4.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A主用户登录行号系统,将行号申报数据提交至审查行A用户。
5.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A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6.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2.2 异地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为审查行B为例。
总中心7行号管理部门63审查行A2审查行B41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B)5间参(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A)
1.申请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申报行B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间接参与者‚参与者属性‛变更为‚直接参与商业银行‛,并将申报数据提交审查。
2.对申报数据进行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行B提交的所辖间接参与者变更属性的行号数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审查行A。
3.对申报数据进行复审
审查行A对申报行B提交的所辖间接参与者变更属性的行号数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
4.批准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审核后,对该行号执行‚批准锁定‛或‚暂不批准‛的操作,对于‚批准锁定‛的,系统为该机构建立‚申报行A 主用户‛。
5.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A主用户登录行号管理系统,将行号申报数据提交至所属审查行A。
6.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7.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8.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3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上述变更需执行先退出后加入流程。
8.3.1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需要先申报退出网银系统(参照9.2.1‚直接接入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申报流程),再由其网银代理清算行申报该机构代理接入网银系统(参照7.4.2‚以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申报流程)。
8.3.2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需要先申报退出网银系统(参照9.2.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申报流程),再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身份申报加入网银系统(参照7.4.1‚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申报流程)。
8.4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指间接参与者变更所属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的变更可采取单一变更(即某直接参与者辖属的间接参与者逐一进行变更)或批量变更(即某直接参与者辖属间接参与者一次性全部变更)的方式。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可分为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相同和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不同两种情况。
8.4.1 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相同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a和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为审查行B为例。
总中心6行号管理部门5审查行B2审查行A1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B)4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A)3间参A(所属审查行A)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B用户在‚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变更的间接参与者,点击‚修改‛链接,进入修改界面。在‚申报修改支付系统行号‛界面中,选择操作类型为‚02归并‛,填写好‚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直接参与者A行号)后,点击‚确认‛按钮,完成修改操作(也可以通过‚集中归并‛菜单申报批量变更辖属间接参与者的‚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至审查行B。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送数据至审查行A。
3.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A对行号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申报行A确认。4.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A对申报行B的申报归并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数据至审查行A。
5.行号数据再次审查
审查行A对申报行A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后,将申报数据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6.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4.2 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不同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a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B,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C)所属审查行为审查行C为例。
总中心6行号管理部门5审查行B2审查行A审查行C1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B)34申报行C(所属审查行C)间参A(所属审查行A)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B用户在‚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变更的间接参与者,点击‚修改‛链接,进入修改界面。在‚申报修改支付系统行号‛界面中,选择操作类型为‚02归并‛,填写好‚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直接参与者C行号)后,点击‚确认‛按钮,完成修改操作(也可以通过‚集中归并‛菜单申报批量变更辖属间接参与者的‚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至审查行B。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送数据至审查行A。
3.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A对行号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申报行C确认。
4.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C对申报行B的申报归并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数据至审查行C。
5.行号数据再次审查
审查行C对申报行C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后,将申报数据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6.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注:间接参与者与其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加入系统标识一致。
8.5 网银系统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需要先解除代理清算行(参照9.2.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申报流程),再由其选择的代理清算行申报加入网银系统(参照7.4.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网银系统‛申报流程)。
8.6 其他变更
8.6.1 大、小额其它相关要素变更
大、小额支付系统行号相关要素要区分两类:
第一类是地址、邮编、邮箱、备注,申报行主用户修改完直接保存,该类信息可通过行号管理系统查询;
第二类信息包括电话、上级参与者列表、开户人行行号、行别代码、城市代码、参与者名称、参与者简称、加入系统标识、所属法人、业务承接行,此类要素信息变更需遵循以下申报流程: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在‚010102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变更的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点击‚修改‛链接,进入修改界面后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操作。形成申报数据后,申报行用户将申报数据提交至所属审查行。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6.2 网银系统其它相关要素变更 网银系统行号其它相关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共享大、小额行名行号数据的信息,如:行名、节点代码等,修改该类参与者信息流程参照8.6.1‚大、小额其它相关要素变更‛的申报流程;
第二类是网银系统专用数据,包括参与机构别名、行别代码。在‚申报修改‛菜单中,修改该类信息流程参照7.4.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退出系统
9.1 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
若该直接参与者是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参与机构,其申报退出小额系统前必须退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或解除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小额代理行关系。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主用户登录行号系统,通过‚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该直接参与者,选择将‚已加入系统‛修改为‚未加入大额‛、‚未加入小额‛。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3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申报流程。
3.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后,其所属间接参与者自动退出相应系统。
9.2 参与者退出网银系统
9.2.1 直接接入机构退出网银系统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申报退出网银系统前,需先撤销其与辖属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的代理关系或将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归并至其他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1.行号数据申报
直接接入机构申报行主用户登录行号系统,通过‚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该机构,选择将‚已加入网银‛修改为‚未加入网银‛,并提交审查。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 7.4.1‚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9.2.2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由其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负责申报。
1.数据申报
申报行主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申报撤销‛菜单,查找网银代理关系信息,并点击‚注销‛按钮,在注销界面中注销网银代理关系,点击‚确认‛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4.2‚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9.3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退出所有业务系统且清算账户销户后方可撤销行号。同时,在行号系统中,待撤销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不能是支付系统其他参与者的所属法人。
1.申报退出已加入的业务系统
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申报退出已加入的业务系统参照9.1‚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9.2.1‚直接接入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2.申报撤销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行号
(1)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退出各业务系统生效后,在‚申报撤销‛菜单中申报撤销直接参与者,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撤销的直接参与者,点击‚撤销‛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9.4 撤销间接参与者
在行号系统中,待撤销的间接参与者不能是支付系统其他参与者的所属法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为撤销本地间接参与者和撤销异地间接参与者两种情形。
9.4.1 撤销本地间接参与者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在‚申报撤销‛菜单中申报撤销间接参与者,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撤销的间接参与者,点击‚撤销‛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系统检查通过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动提交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2.1‚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的申报流程。
9.4.2 撤销异地间接参与者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在‚申报撤销‛菜单中申报撤销间接参与者,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撤销的间接参与者,点击‚撤销‛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系统检查通过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动提交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2.2‚新增异地间接参与者‛的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