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11·3”国电508轮与淮河轮碰撞事故[材料]_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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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11·3”国电508轮与淮河轮碰撞事故
2007年11月3日0120时许,江津市xx船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电508”轮与重庆xx船务有限公司“淮河”轮在长寿瓶口渡河心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5.7千米)发生碰撞。“淮河”轮右舷二楼中后部破损,1人失踪,1人死亡。
一、船舶概况
(一)船舶及船员 1.“国电508”轮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江津市xx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货船,船籍港江津,1999年1月1日建造完工。船舶总长67.50米,船宽10.80米,型深3.60米,总吨位842,净吨位472,满载排水量1549吨,空载排水量282.240吨,主机功率119.00千瓦×2,主机型号6160A型柴油机。经查,船舶所持证书齐全有效。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最低配员8人。事发时实际在船船员4人。当班船员贾某,持内河二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航线水富至上海。2.“淮河”轮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重庆xx船务有限公司。客货船,船籍港涪陵,1996年9月1日建造完工。船舶总长60.00米,船宽9.40米,型深2.70米,总吨位1234,净吨位741,满载排水量1549吨,空载排水量282.240吨,主机功率298.00千瓦×2,主机型号6250ZC型柴油机。经查,船舶所持证书齐全有效。
当班船员王某,持内河二等大副适任证书,航线重庆至上海,黄浦江。
(二)公司情况
“国电508”轮船舶登记证书载明船舶所有人为江津市xx船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实际所有人为邓某、李某。根据双方协议,2004年9月起,“国电508”轮的安全管理由江津市xx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实际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该公司仅在“国电508”轮回船籍港时到船上组织安全学习,并对设备进行检查,但未对船舶进行过安全跟踪监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由船舶自行负责。江津市xx船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主要从事船舶安全管理中介服务,管理船舶22艘。
“淮河”轮隶属于重庆xx船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承担重庆至宜昌客运和丰都港区渡运。公司有营运船舶5艘。公司下设安全运输部、客运部、机电设备部、党政办、体系办、财务科等。该公司建立并运行了安全管理体系,于2004年8月取得SMS《符合证明》,“淮河”持有有效“安全管理证书”。
二、事故时间、地点
事故时间:2007年11月3日0120时。
事故地点:长寿瓶口渡河心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5.7千米)。
三、事发时通航环境情况
(一)水位情况
事发时,周家碛(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1千米)11米(当地水位)。
(二)气象情况
据长寿气象局当天气象预报:11月3日,阴,风力1~2级。据调查,事发时事发水域为晴天,江面能见度良好。
(三)航道情况
事发水域航道微弯,受三峡水库156米蓄水的影响,航道宽阔,航宽约370米,通视距离良好,水流平缓。
事发时瓶口渡水域附近航标设置正常。
(四)通航秩序情况
按重庆航海学会《长江上游航行参考图》提供的推荐航路:在事发水域,当地水位9.5米以上,上行船舶沿南岸一侧上行,至瓶口渡过河后沿北岸一侧上行;下行船舶沿主流或航道中间下行。事发时,事发水域通航秩序正常。
四、事故经过
(一)“国电508”轮
2007年10月22日1600时,“国电508”轮载纸浆195吨、钢管550吨、棉粕260吨,由长江中游龙口发航上驶,目的港宜宾。
11月1日2300时,抵靠丰都高镇,轮机长何某向管事李某请假后离船。
11月2日0000时,该轮从高镇开航上驶。0700时,抵达涪陵天子殿码头卸棉粕260吨,大管轮夏某、二副程某向管事李某请假后先后离船。2030时许,该轮从天子殿码头发航上驶,船舶开启航行灯,未开启探照灯(发电机没有启动),驾驶室由大副李某单独值班。
11月3日0000时许,该轮上行至长寿下码头碛(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82千米)时,船长贾某接班。0049时许,“国电508”轮至两蟾堆(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1.2千米)过河沿南岸上行,0053时许,在笑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2千米)与下行“东方大帝”轮右舷会过。过笑滩后,船长用甚高频电话联系筲箕石、茅树碛一带有无下水船,无应答,继续沿南岸上行。
约0114时,“国电508”轮上行至茅树碛腰塘(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4.5千米),发现筲箕石以上有一
片很亮的光,无法看清,当班船长贾某认为是挖砂船或靠泊船舶(实为 “淮河”轮),没有利用雷达进行观察,继续沿南岸常车上行。
约0118时,“国电508”轮上行至筲箕石红浮至瓶口渡过河标之间,用右舵由南向北过河,随即发现一片亮光下来,同时,看见下行船舶绿舷灯,即用左满舵、双倒车,开启绿闪光灯,避让。
0120时许,在瓶口渡河心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5.7千米),“国电508”轮右艏部与下行的“淮河”轮右侧中部发生碰撞,之后过河至北岸继续上行。
碰撞发生后大副李某即进入驾驶室,并询问情况,船长贾某说:“撞船了”,随后管事兼当班机工李某到驾驶台询问情况,并到船艏查看。该轮上行至大滩嘴(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7.0千米)由大副李某接班引航继续上行。管事李某查看船艏后,喊炊事员宋某与其一道对船艏碰撞残留物进行清扫。
0200时许,过洛碛。1307时许,停靠兜子背(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67.0千米)。
在长航公安的密切配合下,重庆海事局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和周密分析,将“国电508”轮确定为重点肇事逃逸船,并先后对该轮实施了六次反复排查,11月4日0400时许“国电508”供认了肇事逃逸事实。
(二)“淮河”轮
2007年11月2日2300时,“淮河”轮载客163人,从重庆港四码头发航下驶,目的港宜昌。由船长詹某引航,舵工王某执舵。
2305时许,“淮河”轮航行至打鱼湾(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58.4千米)由大副胡某接班引航,舵工王某继续执舵,续下。2350时许,航行至门闩子(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32千米),大副王某接班引航,舵工孙某接班执舵,继续常车下行。
11月3日0043时许,“淮河”轮下行至驴子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11.8千米)与上行“长江观光5号”红灯左舷会过。0100时许,至洛碛(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02.0千米),常车沿河心稍挂南下。
约0117时,“淮河”轮下行至大滩嘴(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6.9千米),大副王某用甚高频电话联系有无上水船舶,与扇沱上行的“帝豪888”滚装船联系互会绿灯,同时发现茅树碛(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4.5千米)有一上水船舶(国电508),继续常车下行。
0118时许,“淮河”轮至板凳角(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6.0千米)上首,右微舵调向续下。0119时许,“淮河”轮驶过板凳角,联系筲箕石稍上的上行船舶(国电508),未听见应答,即鸣放两短声表示互会右舷,左微舵,将北岸灯盘石置左前方续下。随即发现上行船舶(国电508)闪绿灯并呈过河态势,有碰撞危险,立即左满舵、停车,会过船头,随即右满舵避让。
约0120时,在瓶口渡河心(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5.7千米)水域,“淮河”轮右舷中部与上水船舶(“国电508”轮)右艏部发生碰撞。
五、事故损害
“淮河”轮右舷中后部二楼六个舱室(乘警室及五个客舱)严重损坏,1人死亡,1人失踪。“国电508”轮右艏部轻微擦痕。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国电508”轮
1.疏忽了望。“国电508”轮当班船长贾某在茅树碛腰塘发现筲箕石以上灯光后,未引起高度戒备,更未利用雷达、探照灯等助航设备进行认真观察,而是错误地将下水“淮河”轮判断为挖砂船或靠泊船舶,以致未能及早发现来船动态,也未能警示他船注意。未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以致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局发生。
2.判断失误,盲目过河。“国电508”轮当班船长贾某将下水船舶错误地判断为挖砂船或靠泊船舶,以致航行至瓶口渡过河标下首时,在未弄清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鸣放声号(号笛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即盲目用右舵由南向北过河,形成横越态势,导致碰撞紧迫局面的发生。
3.人员配备不齐。事发时,“国电508”轮实际在船仅有船长贾某、大副李某、值班机工李某和值班水手兼炊事员宋某等4人,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最低配员8人的要求,船舶不适航。由于配员严重不足,造成驾驶台仅贾某1人当班引航执舵,无人协助了望,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淮河”轮
1.未保持正规了望。“淮河”轮当班大副王某在小滩嘴发现茅树碛“国电508”轮后,在用甚高频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未保持高度戒备,没有充分利用雷达连续观察和使用探照灯进行扫射,以至贻误了及早发现上水船舶动态和警示上行船舶的最佳时机。
2.未采用安全航速。“淮河”轮下行至板凳角时,当班大副王某发现上水“国电508”轮已达筲箕石红浮下,在用甚高频电话联系未果,对来船动态不明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高度警觉,仅鸣放两短声,用左微舵,继续采用常车(速度约26千米/小时)下行,而未及早采取减速、停车等避让措施,以致错过了挽回危局的有效时机。
七、教训与建议
(一)船公司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严格遵守船舶安全配员规定,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二)船公司要加强船员遵纪守法意识的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不断强化船员业务技能的培训,督促船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船长是船上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船舶特别是个体船舶所有人要确保船长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绝对权利,避免公司、船上船东代表等其他人员对船长指挥权的干扰和影响。
(四)船舶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开展自救和检查,确保自身安全。在不涉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助对方船舶,切忌心存侥幸,随意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而承担法律责任。
● 案后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例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碰撞事故,也是一起成功协查肇事逃逸的典型案例。在本次事故中,事故一方船舶的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救助、不报告,逃逸并清理碰撞痕迹,性质非常恶劣。在海事部门的全力追查下,成功将肇事逃逸船舶查获,也为肇事逃逸行为敲响了警钟。
事故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