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流程_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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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有关规定和流程
一、参保范围
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省直驻双单位(已参加本行业统筹除外)等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变更、注销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带U盘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报盘模板;
2、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名单时,请仔细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如果由于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3、参保单位将电子版及纸质件资料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复审;
5、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存档。
(二)所需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发放新《社会保险登记表》。
(五)单位注销程序
1、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2)编办或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合并、关闭文件;(3)《社会保险登记表》;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注销,同时办理停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等相关手续。
三、工伤保险征缴规定和程序
(一)费率核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对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双人社发【2012】5号)文件制定的行业风险分类和费率调整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即: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建筑企业为工程造价的0.33%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25%,煤矿企业为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4276369 *** 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6136661 ***
(二)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定点医院就医,工伤医疗费由医院垫付。若情况紧急可在就近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定点医院继续治疗。(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转院治疗、交通事故及兼有第三责任人的工伤职工住院及医疗费由参保单位先行垫付);
(三)参保单位在及时报告工伤并将工伤职工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行政部门办理医院垫付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事故报告单》;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参保名单复印件。
五、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审核程序
(一)工伤(康复)医疗待遇审核
经人社局工伤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于当年年底前(最晚不超过次年1月份)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工伤职工的《事故伤害报告单》;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
4、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证明;
6、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5)养子女的公证书;
(6)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7)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8)公安出据的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六、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领取程序
(一)医疗、伤残待遇领取方式:
1、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原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提供由工伤职工身份证开据的农行卡卡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将职工待遇直接拨入卡中。
2、如果参保单位先期垫付医疗、伤残待遇,由参保单位授权人和工伤职工本人持《仲裁调解书》或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的原始《赔付协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书》,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财务科工作人员证明并签字后方可有效。待工伤待遇发放时,参保单位可凭《委托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