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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稽罚告〔2018〕24号
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7MA4KL4UM9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外调、取证、核实情况如下:
(一)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情况:据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提供证据证明该单位于2016年2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直接走逃失踪且不纳税申报的情形。(见证据一、六、七)
(二)发票流(见证据二、三、六)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信息,该企业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26日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 4200161130、发票号码:02265571至02265620、03006597至03006621、02228975至02228999、发票号码:03025230至03025279,开具金额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200152130,发票号码:02265571至02265620、03006597至03006621、02228975至02228999 03025230至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根据国务院第5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200152130,发票号码:02265571-02265620、03006597-03006621、02228975-02228999 03025230-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拟
对该纳税人处偷税罚款1,251,743.4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