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发票取得[推荐]_工程施工企业发票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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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发票取得

(一)混合销售发票如何开具

甲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300万,安装费100万,应如何纳税,如何开具发票?

A、300增值税+100营业税

B、300+100增值税

C、300+100营业税

D、不一定

(二)施工阶段常见合同类型与发票开具:

A:单纯货物购销合同

B:混合销售(销售方提供货物并施工)合同 C:工程大包、清包工合同 D、工程总包、分包合同

某建筑公司总包价款为1000万,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方销售自产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合同中约定,防水材料为200万,工程费是40万,分包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纳税;总包方如何开具发票,计税依据是多少,如何纳税申报?

【问】混合销售与甲供行为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工程建设中设备的发票及税收问题

企业搞工程建设,情况有两种: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然后出售;二是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中总少不了设备:中央空调、电梯等。那么,这些设备到底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一、企业从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购入设备,然后,交给安装公司安装,安装公司和搞基建的公司不是一家。这种情况下,企业以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者在建工程。根据安装公司建筑业发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完税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者在建工程,建议代扣代缴该营业税。设备款不缴纳营业税,建筑公司和该事项没关系。发票: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安装费部分的建筑业发票。

设备不缴纳营业税的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浙地税函[2004]436号,设备与材料划分范围

二、企业从生产厂家购入设备,厂家负责安装。

适用混合销售特殊规定,应当有厂家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出具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自产货物销售证明。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安装劳务费向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者在建工程。否则,国地税分别核定。结果可能是:国税把劳务费加上,按照混合销售一般原则征收增值税。地税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税务总局公告(2011)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经销商销售并负责安装。

属于一般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缴纳营业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甩项A: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特殊混合销售)

2、甩项B:商贸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货物发票(一般混合销售)

3、甩项C:建筑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包工包料)

以上甩项,同一纳税主体销售货物同时施工,区分货物来源及企业经营主业(可能一票,或是两票)

(1)如果甲企业为生产企业,未分别核算,应如何纳税?(2)如果建设方购入设备,施工企业安装呢?(3)如果建设方购入材料,建筑企业施工呢?

混合销售总结:视货物来源(自产与外购)与经营主业(建筑业、商业)而定

A、特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在合同条款中分别明确各自价款

B、一般—其它(非自产货物或非建筑业劳务)甲方甩项工程(供货方施工)图解: 甲方供料(供货方不施工)图解:

(1)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工程款800万不含工程所用材料,工程结束,B从A领用材料价值为2000万元。A房地产企业入账凭证?

(2)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大包合同总额为2800万,其中约定材料由A自行采购,发票应如何开具,A公司凭何种合法凭证入账? 包工包料合同,营业税计税依据=合同金额=工程决算值=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

清包工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会计收入=开票金额,但不等于计税依据。

4、甲控:合同价包含材料——全额工程发票(甲代购,乙方全额纳税,全额开票)

5、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设备安装,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甲方与设备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 ② 设备供应商的发票抬头是甲方;

③ 甲方将设备款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不允许乙方垫资或转付

6、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

7、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此时材料需另计营业税,由乙方交纳,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5-7甲供,两票结算,但材料发票与工程发票开票单位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

甲方供料与甩项区别

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3: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案例4:开发商购买铝合金门窗后交给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安装。

工程合同例解:甲房地产企业将一项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工程总价为8000万元。

1、施工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其中材料3000万元由甲方自行采购;

2、施工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由A包工包料;

3、施工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甲方另外采购材料,价值3000万元;

4、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A公司负责采购设备;

5、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甲负责采购设备,价值3000万元;

6、装饰工程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A公司包工包料;

7、装饰工程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甲方采购装饰材料3000万元。

(三)开发成本注意事项:(1)付款方式与方向(2)工程款发票的开票地点——建筑劳务发生地(3)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

(4)完工产品计税成本截止时点(票据的时间价值)

(5)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例:某房地产企业1000万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总包900万(已取得建筑业发票)。另外从门窗厂购买并安装钢窗100万(其中钢窗销售90万,安装费10万),钢窗部分如何征营业税?

开发企业以建筑业发票900万,建筑安装发票10万,和增值税发票90万入帐,是否符合规定?

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工程款/劳务费发票,付款时是否需按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甲供材料的风险自查补救

1、如何签订合同

(1)合同内甲供——大包,实际甲控(2)合同外甲供——清包工

2、结算票据如何开具与核算

3、建筑业计税依据与代扣义务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税务检查的关注点

(1)是否漏交建筑业营业税(2)房产企业是否重复计入开发成本

5、材料是否需换开工程发票 ☆如何处理甲方承担建筑业税款?

甲供材常见征管现象:地方税务局以“房地产企业直接供应建筑材料(甲供材),造成施工单位少缴建筑业营业税”为由,要求房地产企业到地方税务局将取得的“购货发票”换成“建筑业发票”并补缴“建筑业营业税”。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甲供材料合理的做帐方法:

建议:甲供料,谈判营业税以建筑方缴纳,税款包含在工程款中。发票:甲供料票加建筑发票。

浙地税函[2007]335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况,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哪些货物不涉及建筑业营业税?(1)甲供设备(2)甲供装饰材料(3)分包工程中的自产货物

协议约定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纳是否有效?如某开发项目,甲供材料金额2000万元,约定建筑业营业税由甲方缴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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