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业务单证及设备领用管理办法_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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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务单证及设备领用管理办法
(2017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介渠道业务单证及设备的领用管理,有利于合作中介机构合规使用单证及设备,加强经营风险管控,依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单证,是指公司在经营各类保险业务中出具的印有印刷序号、(非)格式的保险单、保险批单、保卡、标志、非格式化保单封皮等,是一经机构打印签发就成为必须偿付的信用凭证。
设备指保险公司配置的POS机(含移动、固定、通讯卡、数据线等)、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数据线等)、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类。
第三条 业务单证及设备领用管理以业务发展为基本原则,有业务按预计规模适量领用,无业务及时清零回销。
第四条 业务单证及设备谁领用、谁使用、谁负责,严禁代理公司间调节单证及设备使用。
第二章 业务单证及设备领用
第五条 中介机构根据月度(季度)业务发展规划,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单证及设备,财务企划部评价规划可行性
— 1 — 核定拟下发单证及设备最大领用量。
第六条 中介机构指派专人到保险公司领取单证及设备。特殊情况可由中介机构委托保险公司该机构维护业务员领取,维护业务员按规定领取单证及设备后要及时交付中介机构单证及设备保管员处,中介机构出具收到回执单,并及时入库。
第七条 中介机构使用业务单证及设备要有出库记录,明确单证及设备去向,注明使用人、时间、地点等。严禁将业务单证及设备放置无代理资质的地点出单使用。保险公司不定期安排专人核查单证及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
第八条 中介机构按序号发放、使用单证,不得跳号、空号发放、使用。
第三章
业务单证及设备回销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将已使用单证及完整承保资料在90天内回销到保险公司指定档案管理员处,档案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出具签收回执单。档案管理员应当及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核销,并整理归档入库。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将未在90天内使用的空白单证及设备回销到保险公司指定单证管理员处,单证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出具签收回执单。单证管理员应当及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核销,并整理入库以备领用。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终止(中止)业务合作,在手续费用结清前要将全部业务单证(空白单证、已使用单证)及设
— 2 — 备交回保险公司。
第四章 遗失及处罚
第十二条 有价业务单证的遗失是指有价业务单证全部遗失或部分联次遗失、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有价业务单证遗失后,遗失人员须在发现遗失的当日报告单证管理员。属监管单证的,单证管理员在接到遗失报告后,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书面报告保险监管机关。
第十四条 出现空白有价单证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声明遗失,并将报纸交由单证管理员。同时单证遗失人必须出具责任担保书,所有由此引起的公司损失由单证遗失人承担。声明遗失费用由单证遗失人自理。
第十五条 遗失一份完整有价业务单证或其中联次,罚款人民币贰佰元;遗失已使用有价业务单证其中联次,一联次罚款人民币伍拾元。
丢失(或损坏)机器的需按照原购置价格赔偿。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将立即终止代理业务合作,暂停费用结算;违反监管规定的,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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