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社区矫正工作规范_社区矫正工作运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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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省、州业务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规精神,经各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对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操作按以下规范进行: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
(一)本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社区服刑人员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县人民法院送达县社矫办(司法局),再由县社矫办转送相关乡镇社矫办(司法所)。由本县人民法院宣判的外省来巴东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县已购买商品房的除外)需在本县接受社区矫正的,县人民法院需发函征求县社矫办的意见。外省市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将需在本县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之后,县公安局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转递给县社矫办(司法局)。
(二)社区服刑人员如首次到所辖公安派出所报到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其到所辖社矫办(司法所)报到,及时接受社区矫正。
(三)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社矫办(司法所),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4、县公安局户籍科、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县司法局矫正办应每季度相互核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县公安局法制科每月应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抄送县社矫办(司法局)。公安派出所与各社矫办(司法所)每月底必须以书面形式核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等情况,并相互告知应衔接的情况。
5、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到所辖乡镇社矫办(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真实情况,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经批准同意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以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且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6、在本县看守所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需继续保外就医的,应提前一个月由县社矫办(司法局)报公安机关提请县人民法院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到期或消失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各社矫办(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提前一个月报县社矫办(司法局),由县社矫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人民检察院。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请假
1、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县境外)务工、经商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批准权限:一月以内假期的由各社矫办(司法所)审核批准;一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假期的由各社矫办(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批准;三个月以上假期的由各社矫办(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报县司法局、县公安局批准,县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各社矫办(司法所)还应做好委托暂住地司法所监管的相关工作。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
1、各社矫办(司法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方式,按每月二个劳动日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每季度集中组织公益劳动不少于一次,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街道)每月组织公益劳动一次。村(街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时,可以采取承包式、特长式等形式进行。
2、各社矫办(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原则上在公益劳动基地进行,无公益劳动基地的可以委托村(街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但要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
3、社区服刑人员凡积极参与义诊、义演、义务献血、向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的,可视同参与了公益劳动。对这些非行政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应提供组织公益活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需在矫正期满前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总量。
四、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体教育
1、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体教育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社矫办(司法所)每月组织集体教育不少于一次,教育方式可以采取听课、看教育片、做试卷等多种形式,教育内容可以是法律法规、形势政策、公民道德、职业技术等。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社矫办(司法所)必须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活动。
2、经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进行(如问卷式、作业式等),由社矫办(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走访
1、各社矫办(司法所)必须对重点人口坚持经常联系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其生活、劳动改造及思想动态。
2、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期间,相关社矫办(司法所)必须对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采取预防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工作。
3、日常走访工作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走访的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
六、社区服刑人员的期满宣告
1、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30日前,相关社矫办(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期满鉴定表同时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意见、再报送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县公安局批准。
2、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相关社矫办(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告,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或者《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同时,向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的村(街道)组织和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备案。
七、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惩处
(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矫办(司法所)对其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1、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不到所在地的社矫办(司法所)报到的;
2、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社矫办(司法所)汇报思想和改造情况一次以内的;
3、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一次以上的;
4、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一次以上的(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除外);
5、违反外出请假制度,私自离开居住区域一日以内的;
6、有其他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形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矫办(司法所)提出书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累计两次未到社矫办(司法所)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的;
2、违反外出请假制度,私自离开居住区域七日以上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矫办(司法所)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或原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
1、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三次以上的(暂予监外执行除外);
2、累计三次未到社矫办(司法所)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被行政拘留或累计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受行政处罚的除外);
4、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拖延时间的、经治疗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的;
5、有其他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形,被书面警告三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八、县社矫办(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警告以上处罚的,应及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释: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
1、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
3、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处罚通知书
4、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考察、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审批表
5、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核查核对表
6、函(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巴东县公安局
巴东县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