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法学概论总复习_法学概论自考复习资料
自考 法学概论总复习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学概论自考复习资料”。
7月1号法学概论总复习
(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的特征: 简答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规范。(名)
3.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4.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共产党的政策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二者的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
2)由于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它们必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互为补充;
3)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相互代替。
3法律:是由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创制的,是人们意识的产物。
4.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规律也称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 简答 5点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简答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8.“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论述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
A 我国的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都一律适用;
B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C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与制裁。
9.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名)
10.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11.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名)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2.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名)
法律制裁分为: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和行政法律制裁。
1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名)
14.法律事实: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名)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论述 有法可依—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有法必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论述(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
2)深灰主义法制本身的知道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么做才是符合民主,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个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力,以捍卫民主;
总之,必须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简答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5.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美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宪 法
1.宪法的特点: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名)
3.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论述、简答 3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7.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名)
8.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4点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9.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5点 简答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10.正确的行使权力,忠实地履行义(P165-P168)自己概括。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可选举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它组成人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
4)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其它职权。
12.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依法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13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4.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所谓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5..论述宪法实施的保障?3点 1.宪法自身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檔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由于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从而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力和义务内容。
5.行政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相比的特点:4点 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6.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按其方式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0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11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12.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13.执行罚:指行政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持续不但的承担新给付的义务的方式,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强制方法。
14.行政司法:指国家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15.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16关天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主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特征: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得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2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的秩序,促进这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3.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宣告失踪: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6.宣告死亡: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经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8.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9.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0.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设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1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和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凡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及显示公平的行为,均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16.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多有权的情况;
2)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7.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活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力。
18.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它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19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20.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2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2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3.要约: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果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和确定的意思表示。24.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2)定金3)抵押权4)质权5)留置 25.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26.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7.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案例分析P281-283)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8.诉讼的时效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明法通则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
第七章 商法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5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4.保险: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合同关系。
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
6.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人的利益。7.财产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8.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如死亡、伤残、意外伤害、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9.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10.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章经济法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征税物件、税率、税种税目、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三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偷税: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消费者的权利:
1)知情权2)自主选择权3)公平交易权4)依法求偿权5)依法结社权 6)受尊重权7)获知权8)监督批评权9)安全保障权 8.经营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为有: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 2)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九章刑法
1.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3条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
3.我国刑法的使用范围:称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有效和对什么人有效;
2)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有效和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4.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必须的具备条件:案例分析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P365)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入教养。7.故意犯罪:2种
1)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8.过失犯罪:2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到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牟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也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9.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0.正当防卫必须的具备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不能过当。
1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傲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1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14.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构成的全部要件。15.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16.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有:3点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1.证据的三个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察、检查笔录7)试听资料
3.强制措施的种类:1)据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4.侦查: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行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2.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4.先于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5.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结果。
6.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做的决定。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2.行政纠纷也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行政被告: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既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家责任:(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者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3.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4.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5.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6.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人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
8.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9.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10.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力和优惠。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3.反致: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4.转致: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5.公共秩序保留:即可认为以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