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通关须知_中国海关通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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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通关须知
旅客您好!中国海关谨向您致意!
为便于您通关,现将中国海关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收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史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烟、酒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
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己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村、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成药,中成药不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极: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
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4.5.6.7.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携带文物者;携带货物、货样者;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海关在旅客通过申报台后开始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时,将不再接受旅客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三 海关对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监管
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另予以处罚。依据规定,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海关对文物的监管
旅客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旅客购自有权经营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旅客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如家传旧存文物和亲友赠送的文物,凡需要携带出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八个口岸设有鉴定机构。经过鉴定准许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具出口许可证明。文物出境时,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