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西新村车辆管理办法08_办公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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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西新村车辆管理办法

为确保出入小区车辆的行驶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车辆的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应广大业主的强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律需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业主规约相关条款和本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入小区大门时,车辆按照规定的进出口出入并出示小区车辆出入证,严禁逆向出入。

第三条 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车库门前通道、大门主干道、消防通道、楼道口、人行便道、绿地等地方停放。

第四条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行拍照曝光,损坏的公共绿地或设施照价赔偿。

第五条 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

第六条 车辆在小区道路行驶限速慢行(每小时5公里),禁止开远观灯。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第八条 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马路上洗车、超速和逆向行驶。

第九条 外来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立即驶出,不得停留。

第十条 物管处对小区内所管辖的所有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小区停车证,停车证上要注明编号,车位等信息。

(1)小车按编号LXXC 0001开始编号,本小区车辆停车证和临时车辆出入卡由颜色区分;

(2)摩托车、非机动车辆按编号XSNWY 0001开始编号。

第二章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 出入本小区的车辆,一律凭停车证进出,拒不出示的车辆门卫有权拒绝进出。

若车主在更换车辆后使用原来的停车证,需到物管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并核实后,由值勤队员指定临时停放位置,装卸完成后立即驶出本小区。

第十三条 公、检、法、消防、急救、城管、供电、通讯等特种专用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时,出示相关证件由保安引导进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紧急情况下,消防、急救、公安车辆可酌情就近停放。

第十四条 参加婚庆的车队在出入小区须事先向物管处告知,由值勤队员统一安排进出小区和停放位置。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小区内除现有的地面规划车位及地面临时划线车位以外,其他地面通道区域一律不准长时间停

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六条 晚间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免夜间扰民,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停放车辆必须关窗上锁,车内不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摩托车、三轮车和自行车电动车应就近放于车库或架空层指定区域内,严禁在车库通道门前、地面公共通道、大门口、消防通道、楼道口、人行便道、绿地等地方停放。

第十八条 外来访客人员车辆和小型货车、载货面包车以及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等须停放在物业管理部门统一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停放。装修施工人员摩托车、电动车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统一停放在大门外规划的指定区域。

苏州市许四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8月

小区内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的管理,保障全体业主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宠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小区不提倡养犬等具有攻击性和扰民的动物,养犬严格实行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等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饲养许可证,不得收养犬。

第四条 本小区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犬类必须圈(拴)养,每户家庭限养一犬。第五条 本小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等)

第六条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只,由犬主凭残疾证及残联证明则不受体形大小限制。

第二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主需提供2寸照片一张,犬只彩色照片2张,犬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在物业服务中心处登记造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符合条件的宠物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号牌,狗牌上应注明房号、编号等信息,号牌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制作,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符合饲养犬等宠物的业主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有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和本小区的管理号牌。

(三)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8:00至次日7:00,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主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拾处理。

(四)小型观赏犬允许在出户的时间内,必须束犬链,犬链(绳)的长度不的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狗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遛犬。

(八)犬只繁衍、死亡等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章违规处理方法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张贴和曝光,并禁止业主在本小区内养犬等宠物。

(一)携带犬只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致使其他业主受到惊吓;

(二)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证擅自养犬类等宠物;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劝导后不改正;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等;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在本小区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七)养犬人对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八)在不允许出户的时间内出户,或在允许时间内出户不使用束犬链进行牵连,致使他人受到惊吓;

(九)其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受到业主投诉3次以上者。

第十一条 发生犬只等伤人事件,犬主应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卫生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犬主应当承担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其他损失。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南亚花园业主委员会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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