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_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四)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房产税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安徽省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七)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潘村镇的土地使用税为4元每平方米。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安徽省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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