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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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皖办发【2011】23号

2011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至七条;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八至十三条;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十至二十一条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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