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_乱收费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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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乱收费 常见表现形式
1、违规自立收费项目;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4、违规将无偿公务活动改为有偿收费服务;
5、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强买强卖、变相收费;
6、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定性依据 1、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发[1997]14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中办发[1993]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3、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准收费。…… 处理、处罚依据 1、199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6]第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八、……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2、199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中办发[1993]第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五、……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3、2000年02月12国务院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八、……对目无法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