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资助办法_深圳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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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摘要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体我市常住人品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 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他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汴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 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 个月 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 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 个月内一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 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国内发时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得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上同)2200 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 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资助1500 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 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 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 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 元。
第十条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 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 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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