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管理“法律”化_企业管理法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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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管理“法律”化

——参加凯里化肥厂有感

骆德池

参观了凯里化肥厂,使我深深认识到,该厂由一个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后,能够快速起死回生,产量逐年成倍增长,这并不是说国有企业要发展必须一招一式地搬照私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而其成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之严格。我想,其严格程度已险些达到“法律化”了。

我厂自建厂以来,一直属国有性质,经过股份制改造,管理上实行定置管理、部门承包、减员增效、学海尔等,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仍然存在许多管理方面的漏洞,一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如安全事故、操作事故、质量事故等时有发生,事故面前扯皮、推诿、责任不明确;干群关系紧张、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领导面前不寻常的抢表现;各级厂务公开走形式,资金帐目不清;制度考核不全面到位,奖惩不能一视同仁;领导作风不严谨,人情关系较明显,职工敢怒不敢言,等等。其实,每一种单独的管理模式本身都是好样的,只是未能真正贯彻到位罢了。正如“人有所长,必有所专”一样,企业管理要获得成功,就得严格执行企业的制度规定,使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般的约束力。

承上所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法律的方式总结为“不一定有法可依,有法不一定依,执法不一定严,违法不一定究”。民营企业之所以能有效解决诸类问题,是因为他能实行“锥形”管理方式,并能“一竿插到底”。企业老板向下逐层管理、员工向上逐层负责,同时老板对所有下属有个人处决权,一切问题老板说了算,面面俱到,适者生存,这样就能激发员工的最大潜力和积极性。而在我们这样的国有企业,虽实行传统的“阶梯式”管理,但相关问题仍需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决定,这就需要成立一个“司法”机构,才能对所有的干部员工具有平等的约束力。毕竟我们的企业要发展成为现代化的文明工厂,所以我们在“立法”上力求公正、科学、合法。并塑造自己的品牌,企业形象、企业文化、扩大规模,取胜于国际化市场竞争。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组建一个系统的“法律”机构。员工的积极性(或者说是道德)不是以推动企业发展的时候,我们要用“法”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对“法律”机构的组成设想是:各承包部门及机关职能部门设作“政府部门”;可将企管部作为“法院”(因其为公司的管理质量与产品质量的权威),实施各种考核,约束力范围是上至董事长,下至民工;公司党委设作“检察院”(因共产党领导一切),负责监督企管部(法院)工作;成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按合理比例组成),负责以上各机构的监督工作及公司重大事务的讨论及表决。

总而言之,我们如果建立并健全了企业管理的“法制”,并能做到“法不留情”,我相信我们明天获得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勉强生存,而是现代企业的极度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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